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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文山客运分公司公开信息

信息来源:云南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5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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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云南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文山客运分公司概况

云南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文山客运分公司是云南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的下辖二级单位,公司共有职工174人,拥有大中小型运营客车344辆(公营车队56辆,承包车队268辆,通达18辆,自用车4辆,公交车18辆)。经营客运班线75条,其中省际班线11条,市际班线14条,县际班线42条,县内班线8条。省际班线覆盖闽、粤、桂、黔、湘、琼、渝等市区和直辖市,省内班线覆盖至昆明市、红河、景洪、玉溪、曲靖等地州,州内七县及文山市内各乡镇实现班线、城乡公交经营全覆盖。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保持“安全优质、文明服务、顾客至上、信誉第一”的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创造“整洁、文明、卫生、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优质”的出行服务。

办公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开化街道开化南路2号。

服务内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性质:国有企业

联系方式:0876-2134094  服务电话:0876-2194329

企业法人代表:梁正斌

企业负责人:黄微

组织机构设置:

(1)公营车队:人、车档案跟踪管理、调度排班、卫星定位监控。

(2)承包车队:人、车档案跟踪管理、调度排班、卫星定位监控。

(3)文山城南汽车客运站: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保险代理。

(4)文山城北汽车客运站: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保险代理。

(5)文山汽车客运站: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保险代理。

(6)安全技术和应急管理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

(7)办公室:综合办公等职能。

(9)财务室:财务管理。

二、服务信息

道路旅客运输服务:按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营,为社会提供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保险代理服务: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向有需求的乘客销售乘客人身意外伤害险。

城乡公共电车客运服务: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活动。

定制客运服务:为满足广大市民个性化出行需求,推出通过线上或线下预订、按需而设的“点对点”定制化业务,在文山至昆明(往返)范围内为乘客提供更加安全、便捷、舒适、优质交通出行服务。

充电站充电服务:面向社会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具有充电快、耗时短,高效便捷,续航更长的特点。充值可享减免优惠活动。充电站地址:(1)文山交通集团总站充电站(交通集团撬装加油站旁),拥有直流快充充电位50个,(2)文山交通集团城南充电站(文山城南汽车客运站内),拥有直流快充充电位20个,(3)文山交通集团城北充电站(文山城北汽车客运站内),拥有直流快充充电位18个。

三、旅客须知

(一)乘车旅客须遵守下列规定

1、自觉维护乘车秩序,服从站务人员的安排,爱护公共设保持清洁卫生,讲究文明礼貌;

2、所有进站乘车旅客须遵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要求,接受客运站安检工作人员进行"三品"查堵及验视工作;

3、七岁以下儿童乘车应有成人旅客携带;

4、客运站内凡是贴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区域严禁吸烟;旅客吸烟请到吸烟区;

5、严禁所有人在客运站公共座椅上躺卧、踩踏座椅等不文明乘车时,要坐稳扶好,头、手不得伸出窗外,不准翻越车车未停稳不准上下车,不准随便开启车门;

6、车内不准吸烟,行车途中不准与驾驶员闲谈及妨碍驾驶操作,不准从车窗向外扔东西。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乘车

1、不遵守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且不听劝告者;

2、精神失常无人护送或虽有护送可能危及其他旅客安全者;

3、恶性传染病者。

(三)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含1.5米)的儿童须购买全价票,持一张全价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1.2米以下儿童一人乘车,但不供给座位,携带免费乘车儿童超过一人或要求供给座位时,须购买儿童票。

(四)身高1.2米至1.5米(不含1.5米)的儿童须购买半价儿童票。

(五)健全特殊旅客权益保障。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伤残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伤残人民警察、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件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具体按照所乘班次执行票价的50%计算。

(六)旅客应按规定购买与所要乘坐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相符的客票,需要躺卧的伤病旅客,应按实际占用的座位购票

(七)凡持有证明,执行防汛、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的人员,以及新闻记者、革命残废军人、消防应急救援人员可优先购票。

(八)客票以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一次完毕行程为有效期限,旅客中途终止旅行,客票即行失效。旅客因疾病、伤或临产必须中途终止旅行时,凭医院诊断证明和原客票,退未乘区段票,免收退票费。

(九)旅客持符合规定的客票,按票面指定的日期和车次检票乘车。

(十)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日期、车次乘车时,可在该班车开车二小时前办理签证改乘,可做退票处理,按规定核收退票费。

(十一)旅客遗失客票,应另行购票行车。如事先申明,事后找到客票,在商定时间内,经验证无讹,退还原票款,免收退票款。途中遗失客票,能取得确实证明者,允许继续乘车至原票到达站。

(十二)旅客要求越站乘车,事先申明经驾、乘人员同意,补收加乘区段票款,如不事先申明,其越乘区段按无票乘车处理。

(十三)旅客随身携带乘车的物品,每一张全票(含残废军人票)免费20千克,每一张儿童票免费10千克,超过规定时,其超过部分办理行包托运。

(十四)旅客损坏车站,客运设备和设施的,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十五)为了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卫生,不能携带下列物品乘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有可能损坏,污染车辆和有碍其他旅客安全的物品,有刺激性异味的物品;尸骨、尸体;法律和政府规定的禁运物品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

(十六)军人、民兵和公安人员随身携带枪支有配备的适量子弹,枪支须卸下子弹,经出示持枪证,可以携带乘车。

(十七)旅客退票,按以下规定计收退票费:

1、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额10%计收退票费;

2、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额20%计收退票费;

3、班车开车后1小时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额50%计收退票费。

四、小件快运托运须知

第一条 托运货物的规定

1、托运人须按受理方提供的托运单及标签的要求认真填写,或承认该运单是托运人委托快运货运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的。

2、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快运中心[服务部]不承担托运人不遵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托运而产生的索赔责任或不应由快运中心[服务部]承担的费用支出。

3、货物要包装严密,捆扎牢固,标志明显,适宜装卸。易碎品应包装衬托严密,如外包装完好,内部损坏或缺失快运中心[服务部]不予负责。

4、所托货物不得捏报货名,不得在所托货物中夹带易碎品、现金、汇票和其它重要票证。

5、所托货物单体重量30kg,体积0.12M3。特殊情况可视客车行李舱的容积和承载能力酌处。

6、轻泡件按每0.003立方米折合为1千克的折算标准确定计费重量。

7、快运中心[服务部]有权开包查验托运的任何货物(但无此义务),否则有权拒绝托运。

第二条 禁运货物

1、机密文件、武器、易燃、易爆、易腐蚀、危险品等。

2、现金、增值税发票、汇票、空白支票等有价值证券。

3、金、银、珠宝、名人字画等贵重货物。

4、国家规定的违禁货物及快运中心[服务部]认为就其性质和价值不宜运送的货物。

第三条 受理方的责任

l、受理货物时,必须向托运人提供托运单、发货票[发票]。

2、货物必须按规定办理正常手续后方可承运。

3、货物手续办妥后,由受理方负责装卸,受理的货物装卸后及时将承运车的车号、车次、到达时间及接货地点、货运单号等通知托运人,(再由托运人负责通知收货人)。

4、货物自受理之日起,负责托运人七日内一切查询。

第四条 托运人的责任

1、托运人必须提供托运方(人)、收货方(人)准确的单位、姓名、电话、货物名称、包装、件数及到达站等相关信息资料。

2、托运人必须及时通知收货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接货,复印件不得作有效证件。本单下的货物一经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验货签收,本协议承远人的义务即全部完成。

3、因收货人原因造成的货物退回,应由托运人承担返程及二次承运费用,若不支付该费用,快运货运中心[服务部]有权留置该货物。

4、货物自受理之日起,托运方如对所托货物有疑义(如:未收到、短损、淋湿、丢失、货物不实等).凭托运单或提供托运单号限七日内查询,七日后查询,一切后果均由托运方自负。

第五条 保险与保价运输

l、快运货物运输保险、保价采取自愿的原则,由托运人自行选定。保额最高限额为 元人民币。

2、高额保险。快运中心[服务部]代客户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范围及相关权利、义务以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上所规定的条款为准。

3、间接损失不在承保范围内。

4、价值在500元及以上的为贵重货物,托运人应声明并确定是否投保。

第六条 赔偿办法

1、资料文件无论内容如何,最高赔偿每票500元人民币。

2、 保价[险]运输的货物按实际损失赔偿,损失额超过保价[险]金额的按保额赔偿。

3、没有保额运输的货物,按“客规”每千克最高不超过10元进行赔偿或按本票运费的5倍赔偿,最高赔偿每票不超过500元人民币。

4、托运手机等价值超过500元及以上贵重货物的客户应选择保价或保险运输,否则一律按第六条第3款赔偿办法赔付。

5、间接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第七条 豁免下列责任

快运中心[服务部]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但是由下列原因导致的任何丢失、损坏不负责任。

1、自然灾害、不可抗力。

2、由于快运中心[服务部]以外的权力机构发生置留或检查货物而发生的违约行为。

3、货物发生变质或特有的内在瑕疵及缺陷。

4、电子产品、摄影图像或任何形式记录的磁盘遭电磁破坏、删除或其它形式的破坏。

第八条 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间接,特殊的损坏或其他直接的损失(包括收入利润、利息、效用或错过市场机会等),不论快运中心[服务部]对可能遭受的损失是否知情,快运中心[服务部]都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