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云南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公交出租车分公司公开信息

信息来源:云南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5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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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简概

公交出租车分公司隶属于云南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系二级分公司,成立于2003年,于2005年与出租车分公司合并经营,至今已有20余年的发展历史,是文山城区唯一的城市公交运营企业。截至2023年12月,公司共有员270余人,营运车辆225辆(其中公交车149辆、出租车76辆,新能源车辆占比65.7% ),开行公交线路23条,线路总里程316公里,日均发班约2000班次,年行驶里程876万公里,年客运量2190万人次(其中老年人,残疾人,现、退役军人等免费乘车群体占比达58%)。设置公交停靠站点900余个(其中港湾式站台210个),公交线路实现城区大面积覆盖。其中主干道路覆盖率约为83%,主城区公交站点500m覆盖率达91%;万人拥有公交车为5.69标台,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超20%,基本能够满足市民出行需求。公司自成立以来,全体员工秉承“发展公交、服务市民、回馈社会”的理念,始终坚持“人民公交为人民”的宗旨,为文山人民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经济、高效”的出行服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服务文山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展望未来,公司将踔厉奋发、砥砺前行,努力开创公交事业发展新局面。

办公地址:文山市望华路2号北桥客运站场内,与客运分公司共用经营场地。

服务内容:城市公共交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性质:国有企业

联系方式:0876-2140401  服务电话:0876-2140338

企业法人代表:梁正斌

企业负责人:蓬道昆

组织机构设置:

(1)办公室:综合办公等职能。

(2)调度室:公交车辆调度派班、卫星定位监控。

(3)安全技术和应急管理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

(4)财务室:财务管理

二、服务信息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在文山市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辆和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活动。

定制公交客运服务:为满足广大市民个性化出行需求,推出通过线上或线下预订、按需而设的“点对点”定制化业务,在文山市范围内为乘客提供更加安全、便捷、舒适、优质公共交通出行服务。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在文山市内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输服务,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五座乘用车,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

充电站对外充电服务:面向社会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具有充电快、耗时短,高效便捷,续航更长的特点。长期充值可享减免优惠活动。充电站地址:(1)文山交通集团总站充电站(交通集团撬装加油站旁),拥有直流快充充电位50个。(2)文山交通集团城南充电站(城南客运站内),拥有直流快充充电位20个。

三、乘客须知

(一)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和《文山市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区公交车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乘坐城市公交车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乘运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二)身高120厘米(含120厘米)以上的儿童必须付费,每一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20厘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付费。儿童集体乘坐车辆,按实际人数付费。

(三)禁止携带《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中规定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枪支、弹药、弩、匕首等影响乘客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锐利物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腐蚀性、放射性物品、感染性物质等乘坐公交车;

(四)乘客应在公交站点自觉排队候车,请勿在车行道上和未设站点的地方候车。待车辆进站停稳后,按照指定的车门依次排队上、下车,车辆驶离站点后不得上、下车。

(五)无人售票车辆不找零,乘客乘车前须自行兑换好零币,投币前应先将纸币展开。

(六)按规定享受票价减免或优惠政策的人员乘车时,应主动出示乘车凭证,自觉接受司乘人员和工作人员查验;有效乘车凭证遗失或者未携带的,应当主动投币、刷卡、扫码乘车。

(七)免费乘车卡及乘车凭证等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对借用、冒用、使用伪造的乘车卡或乘车凭证乘车的,司乘人员和工作人员有权暂扣并交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置,并记入乘车系统。

(八)车辆行驶途中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服从司乘人员的安排或者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

(九)主动照顾老、幼、病、残、孕和抱小孩的乘客优先上下车,车上的乘客应主动让座;年老体弱且行动不便的老人建议由成年人陪同照顾乘车。

(十)乘车时禁止以下行为:

1.强行蹬车、扒车、拦车;

2.多占座位或躺、卧、蹬踏坐椅、携带物品占用座位或堵塞通道;

3.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窗外、追逐打闹、打架斗殴等危及安全的行为;

4.开启驾驶室安全隔离门、进入驾驶员操作区域、干扰驾驶员操作车辆等行为;

5.行驶中与驾驶员攀谈、聊天或其他妨碍驾驶员安全操作的行为;

6.擅自操作车辆设备或开关车门,损坏车辆设备及设施,非紧急情况下动用安全锤、灭火器或紧急出口等安全设施;

7.在车辆内外擅自涂写、刻画、悬挂张贴物品等;

8.在车厢内吸烟(含电子烟)、食用影响乘车环境卫生的食物、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乞讨,向车内或车窗外抛扔杂物、垃圾等;

9.在车厢内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

10.在车厢内兜售商品、散发广告或从事营销活动;

11.在车厢内脱鞋、撩衣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不当行为;

12.影响乘车安全和滋扰乘客的其他行为。

四、相关管制须知

(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易碎)、有毒、放射性、腐蚀性、有刺激性气味以及其它可能污损车辆、危及行车安全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含充气气球、电动自行车、电动代步车等其他充电辅助交通工具,但用于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车除外)乘车。禁止携带活体禽、畜、宠物等动物(本人携带相关证件,有识别标志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扶助犬及军警犬等工作犬除外)乘车。携带物体有一定重量、体积或为贵重物品的,应将物品妥善包装保管,如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伤害及损失,由乘客承担。乘客应配合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可能危及车辆安全的行李或物件进行检查。

(二)一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总重量不超过30公斤且体积不超过0.1立方米、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米的行李物品。超过30公斤或体积超过0.1立方米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物品,不得携带乘车(婴儿车、残疾人使用的轮椅、导盲杆等必要扶助工具,以及未超过以上行李规格的非电动折叠自行车除外)。乘客应注意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严防被盗,行李物品不能占用座位、不得阻碍通道(婴儿车、非电动折叠自行车、轮椅等应妥善折叠)。

(三)醉酒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及行动不便者,须由有监护能力的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因监护人责任在车上或在站台内造成伤害及损失的,由监护人承担。

(四)乘客应在规定的车站有序上下车,车辆未到站或已离站时不得示意驾驶员停车,行车时不得有与驾驶员闲谈等妨碍驾驶员驾驶及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非紧急情况下,不得随意触动或者破坏车内消防、安全器材。

(五)车辆营运途中,遇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突发性灾害等紧急事件时应听从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指挥,按照乘车应急指引处置突发事件。

(六)乘客应当爱护车辆及车内设施,损坏公共汽车、电车车内设施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乘客自身过错造成本人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公共汽车、电车营运损失以及伤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违反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