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作的通知(现行有效)

云民发〔2021〕150号

信息来源:云南省民政厅网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30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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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民政局: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大都处于生存、发展的多重困境,是需求最紧迫、最需优先保障的一类儿童群体。为进一步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2021年3月4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通知》,将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纳入2021年民政部“我为群众办实事”八项任务之一,要求各地将孤儿助学政策逐步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拓展。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工作要求,我省决定从2021年利用省级彩票公益金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资助对象和标准

资助对象:当年参加高考且考入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已进行身份认定且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资助标准:每人一次性资助2000元。

各地可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拓展资助对象,提高资助标准。

二、工作流程

(一)申请。

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福利机构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2.高中毕业证(复印件);

3.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4.在校在读证明(附件1);

5.申请书(附件2);

6.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对知晓资助政策自愿放弃申请的,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填写《自愿放弃承诺书》(附件3),交民政部门存档。

(二)审批。

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资助条件的,填写《云南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审批表》(附件4)并签署审批意见。

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福利机构填写《云南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审批表》(附件4),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各级民政部门在确认资助对象时,应根据留存的原确认享受基本生活补助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和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数据资料,进行身份核对、学籍核实,做到精准无误。审核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录取学校情况时,被国内院校录取的,所就读学校需为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全日制院校。被国外院校录取的,所就读学校必须是经教育部认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http://jsj.moe.gov.cn/)上可查询到的学校。

(三)复核。

县级民政部门完成审批后,将拟纳入资助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名单及相关材料的电子版报州(市)民政部门,州(市)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填写《XX州(市)202X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情况统计表》(附件5),连同申请材料电子版于每年10月15日前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对各州(市)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反馈各地。

(四)发放。

各地应按照省民政厅反馈的名单,于资金下拨1个月内将助学金一次性发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银行账户。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集中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所属民政部门将资金下拨福利机构,福利机构再发给儿童本人。

三、预算申报

州(市)民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对本辖区当年9月拟就读高三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况进行摸底,填写《XX州(市)202X年9月拟就读高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摸底汇总表》(附件6),编制当年资金需求计划(附件7)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将按照各地上报的人数和资金需求计划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预算。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况特殊,父母多数病残。各级民政部门要改变“不申请不受理”的消极做法,变被动等待申请为主动告知、主动保障。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宣传告知助学相关政策、申请流程、发放方式等,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了解政策,及时申请。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加大巡查督查力度,州(市)级民政部门每年对受助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60%,县级民政部门检查应当做到全覆盖。因政策宣传不到位,未及时申请助学资助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在下一年申请;已领取助学金但退学复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一年考入大中专院校后不再重复资助。

(三)严格档案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档案,做到一人一档,档案应包括儿童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助学申请、高中毕业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银行账户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确保信息完整、有据可查。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doc

附件4.doc

附件5.doc

附件6.doc

附件7.doc




云南省民政厅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