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新平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行政效能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17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并报街道党工委同意,制定本目录标准。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涉及街道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1.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养老、征地补偿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2.商事制度改革、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3.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4.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涉及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各类专项行动计划;
2.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
4.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三)涉及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需由街道班子会议研究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点公共建设项目。
(五)需由街道班子会议研究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六)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七)对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虽属于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的决策事项。
(九)其他存在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拟以街道办事处名义作出的决策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按时完成;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