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对文山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0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6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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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受疫情影响商铺生意难做,请相关部门出台优惠政策的建议》(第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为市场主体减负纾困,2022年党中央、国务院延续实施了部分税费支持政策,并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政策,现将关于出租商铺相关优惠政策向您介绍如下:

一、出租方是自然人的,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涉及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以减征50%。

二、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企业等经济形式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涉及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以减征50%。

三、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2年,文山市税务局将继续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出台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感谢您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关注,如您有纳税政策需求,欢迎您向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市税务局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