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告

  • 索引号
  • 文号文市政通﹝2020﹞11号
  • 来源市政府办
  • 公开日期2020年09月10日
索引号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建房管理,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有效保护耕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零容忍增量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突出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整治全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程序审批。农村村(居)民拟建房屋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须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申请批准建设。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建设,强行修建的,依法强制拆除,恢复土地原貌。对违规改建、扩建、加层等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发现一起、依法处理一起。

二、规范用地管理行为。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根据自然资发〔2020〕127号文件明确的“八不准”: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任何乱占耕地建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并自行拆除在耕地或其他土地上非法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拒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强行修建的,依法强制拆除。对本通告下发之日前已存在的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调查核实后,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且具备完善用地手续条件的,依法作出处罚或处理后给予完善用地手续。

三、严肃追责问责。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中,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对涉及土地违法违规的案件进行处理,案件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违法的移交市纪委监委办理,并做到同时立案、同步查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拒绝纠正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调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畅通举报渠道。市纪委监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分别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对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接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公民、法人、组织有权对乱占耕地建房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举。举报电话:市纪委监委,0876—2127365;市农业农村局,0876—3062752;市自然资源局,0876—2186226;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0876—2139737。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