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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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文市政发〔2020〕18号
  • 来源市政府办
  • 公开日期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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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文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2020年9月21日三届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市人民政府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文山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工作坚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在市委的领导下,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不断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和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执政为民,求真务实、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并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市长主持工作。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外出期间,按照排名顺序依次委托其他副市长主持工作。

第六条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市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代表市人民政府处理与其他县、市之间的事务。非实职处级领导按照工作分工或受市长、副市长的委托负责专项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市长的领导下,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事务,领导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局长、主任受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部门负责人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先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切实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事项,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一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较快增长,积极促进就业、物价基本稳定和地方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加强社会管理,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五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子,争当全国、全省、全州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

第十六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不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凡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管理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重大项目、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及政府规章等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需报市委审定的,按程序报请市委决定。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决策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规范行政行为。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文件质量。

第二十三条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的市司法局预先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负责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的市司法局承办。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协调一致。由负责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的市司法局承办全市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按照行政执法与部门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明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推行综合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涉及群众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以及其他有效途径,依法、及时、准确、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强化网上行政监督,办好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更多的网上查询、网上办理和网上便民服务项目。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意见、建议和提案,按照程序认真、及时办理,不断提高办复率和办理质量。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基层意见和建议,努力解决各乡(镇)、街道和基层单位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处理,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处重要的群众来信,坚持领导干部定期接访,深入开展带案下访活动,妥善处理信访疑难案件,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化解社会矛盾。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非实职处级领导、人武部部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列席。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市委的重大决策;

(二)讨论和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重要的地方性规章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草案;

(四)讨论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会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主要领导列席会议,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市监委和市法院、市检察院的领导到会指导,可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市委重要决策、部署、会议、文件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及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确定向州、省人民政府或市委的请示、报告;

(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全市财政预算安排及其重大调整以及有关财政资金安排;

(八)讨论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监委领导参会,市人民政府非实职处级领导、市发展改革局局长、财政局局长、司法局局长、审计局局长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有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及受委托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工作。

第三十八条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副市长按工作分工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分管副市长或议题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常务会议,其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常务会议研究。分管副市长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涉及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做出决定的,可委托联系工作的副主任或以其他方式提出明确意见。凡属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在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需听证但未听证的事项,不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须向市长请假。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请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市长同意后,可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参会人员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换。参会人员的发言代表本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会议纪要的执行情况进行催办、督查和反馈。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如作新闻报道,新闻稿件须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重大问题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确需召开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会。全市性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七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云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退回报文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先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内收发室登记,然后按公文运转程序呈批。除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市人民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

第四十三条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审批公文使用碳素墨水的钢笔或碳素笔,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时间,内容简明扼要、字迹清晰。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向市委请示、报告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公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人事任免,以及其他涉及重要事项的公文,由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党组名义发文,报市人民政府党组书记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市人民政府工作内容,须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四十五条需向社会公布的市人民政府文件,应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提出,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公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对外公布。

第四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需要联合发文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协办部门会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一致意见后,由联合发文部门主要负责人会审签发。凡法律、行政法规已做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第八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事务中,涉及全市性的重大工作,应报请市委审定。主要内容有:

(一)提交市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

(三)全市财政收支预、决算计划;

(四)对上级政府重要指示的贯彻实施意见及执行情况;

(五)需报请州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

(六)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和大额资金使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支出和500万元及其以上的借款)“三重一大”事项;

(七)全市经济运行情况;

(八)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认为需要提交市委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九)市委要求市政府提交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提交市委审定的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原则同意后送市委审定。

第四十八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4次以上。

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议题主要有:

(一)市政府工作报告;

(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及其报告;

(三)全市财政预算(草案)、财政决算及其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题,主要有:

(一)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由市人大常委会做出决议、决定的事项:

1.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主要经济指标和重要工作目标的变更;

3.本级财政决算;

4.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5.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制订和修订;

6.有关人口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涉及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

7.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的事项: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2.预算执行情况;

3.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4.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5.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和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

6.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基金或者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7.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

9.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10.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11.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面广、投资巨大、影响深远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情况;

12.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事件以及给国家、集体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13.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

14.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1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应当征求人大常委会意见,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事项:

1.行政区域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政府驻地的迁移;

2.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方案;

3.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关系。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报告,按有关规定程序和时限送达市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一经大会审议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任务分解到市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人事任免事项,由市长签署议案。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报告,经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经市长、副市长审签后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同市政协及其常委会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通报政府工作情况,就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以及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问题征求意见,听取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接受民主监督。每年向市政协通报工作2次以上。市人民政府向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及其他会议通报情况、征询意见的主要议题有:

(一)市政府工作报告;

(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及其报告;

(三)全市财政预算(草案)、财政决算及其报告;

(四)市人民政府阶段性工作部署以及所属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

(五)涉及全市性的改革开放方案和重大措施;

(六)外事活动和促进祖国统一工作的重大事项;

(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

(八)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

(九)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十)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向政协通报或征询意见的其他事项;

(十一)市政协认为需要市人民政府通报和协商的重大问题。

向政协征求意见、通报情况的有关报告及材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提供。

第五十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于主管业务中的重大政策、规划、计划和措施,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的重大事项,实施前应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向市人民政府联合请示、报告的事项,不得把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上交,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列出各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做出决定。


第九章 经费审批制度

第五十一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经费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安排和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或超预算审批。

第五十二条年初预算安排的切块资金支出,原则上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项目建设和项目前期工作支出,由市财政局和发展改革局共同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市长按工作(工程)进度审批。切块资金的使用要有详细计划,做到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

第五十三条预算内安排的处级领导专项工作经费,由各位处级领导根据有关规定审批使用。

第五十四条动支预备费和调整预算支出,由分管副市长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第十章 督查落实制度

第五十五条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建立健全督查落实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责任制度、督办制度、工作目标倒逼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确保中央和省、州、市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切实提高行政执行力。

第五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市人民政府根据每年度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工作报告,将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责任到人,实行定期、限时反馈。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把督促检查作为抓好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真实情况,对事关全局性的工作任务和重要工作环节要亲自组织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真正做到求实、务实、落实。

第五十七条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做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以及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八条对于督办、交办的事项,承办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协办公室的工作联系,抓好有关工作的协调、检查、督促和落实,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对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事情,必要时要与监察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督查,促进问题解决。


第十一章 公务活动

第五十九条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庆典、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第六十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市人民政府领导题词、题名,一般不公开发表。需要雕刻在建筑物上作为永久性标志的题词、题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会议和活动,按照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

第六十二条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基层开展一般性调研、检查等活动,一般不安排新闻记者随行,不作新闻报道。

第六十三条市长、副市长出访,按程序报送州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审批。严格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规定,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考察。市人民政府及各乡(镇)、街道、各部门领导出国(境)考察,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因工作性质需要的,按照实际情况上报审批。

第六十四条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和重要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呈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会见外国的非官方人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示,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五条接待来文客人,按对等、对口原则,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代表市人民政府陪同并宴请1次,其他领导可到驻地看望,一般不再安排宴请。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第六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执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照程序和时限认真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相悖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认真执行《文山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和《文山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认真落实直接联系群众制度。下基层调研,要减少陪同人员,轻车简从,不得扰民。

第六十九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实行离市外出请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市长外出离开文山市2天以上,应向市委和州人民政府报告。副市长外出离开文山市2天以上或休养、休假,应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并把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行政区2天以内的,须向分管副市长报告,离开3天以上须向分管副市长请假,并经市长同意。在外出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请假人可通过电话直接向准假的领导说明情况,由准假的领导决定是否延假。在特殊时间期间,上级有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市人民政府领导要增强党性观念,加强廉政建设,反对腐败,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秉公办事、尽职尽责,清廉从政。

(一)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不准贪污、索贿、受贿和吃、拿、卡、要。

(二)公务活动要轻车简从,尽量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不准接受馈赠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和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三)外事活动不准违反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赠送和接受礼品。

(四)未经组织批准,不准在企业兼职、挂职和领取报酬。市人民政府领导的子女、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经商、办企业,非法牟利。

(五)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六)不准借婚丧嫁娶、生日祝寿、乔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借机敛财。

(七)不准借出差之机绕道游山玩水,搞变相公费旅游。

(八)不准吸毒、赌博、酗酒闹事、卖淫嫖娼。

(九)不准包庇、袒护违法违纪人员。支持执纪执法和监督部门依纪办案,依法行政。

(十)实行收入申报制度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党员干部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章 学习制度

第七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组成人员应当成为学习的模范,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敏锐,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向。

第七十二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系统、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把握其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并同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起来,同个人的工作实际和思想实际结合起来。同时还要广泛学习经济、金融、法律、科技、历史以及其他有关业务知识,努力向实践学习,善于总结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新鲜经验。

第七十三条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理论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同推进文山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结合起来,紧密联系文山市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深入进行理论思考,提高议大事、抓大事的能力。

第七十四条学习方式采取以自学为主,适当组织集体交流和举办讲座。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拟订学习计划,撰写读书笔记,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每年写出1至2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习体会。市人民政府集中学习原则上每季度1次,每年组织1次集中学习交流。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7月发布的《文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文市政发〔2019〕17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七条本规则如与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为准;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