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容环境整治责任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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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日期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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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提升城市人居环境,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市容环境整治责任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8日

 

市容环境整治责任措施

一、责任划定

(一)占道经营及乱摆乱放

责任单位:3个街道办事处

人:街道主任是总负责人,分管副主任和执法队队长是直接责任人。

依法治理占道经营、乱摆乱放等城市乱象,进一步清理城市人口集中区域占道流动摊点、固定摊点,实现还路于民。

(二)车辆乱停乱放

责任单位:市交警大队

人:罗锡勇是总负责人,各中队长是直接责任人。

规范城区车辆停放标准,严禁逆向停车,保持车辆停放整齐划一,治理车辆长时间占道停放、随意停放等影响市容和交通秩序的行为。

(三)城区路灯规范管理及新增停车位

责任单位:市政管理局

人:邱昌海是总负责人,分管副局长是直接责任人。

规范城区路灯管理,改造人行道及棚改空地为临时停车位,在今年12月底前新增2500个车位。

(四)城市周边公路路域环境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人:叶树楷是总负责人,分管副局长和涉及路长是直接责任人。

负责牵头与各街道办事处、市洁城公司划定“四个”入城口保洁范围,以及责任路段公路路域环境保洁工作。

(五)建筑工地及渣土、材料等运输车辆管理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人:余稳位是总负责人,分管副局长和项目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负责城区范围内建筑工地渣土、材料运输及堆放的清洁规范管理。

(六)医院及其周边责任范围内卫生保洁

责任单位:市卫计局

人:张邦荣是总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医院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负责医院及其周边责任范围内的卫生保洁工作。

(七)学校及其周边责任范围内卫生保洁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人:局长是总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学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负责学校及其周边责任范围内的卫生保洁工作。

(八)4个出城口、城区保洁及执法监督

责任单位:市政管理局(市洁城公司)负责

人:田维海是总负责人

4个出城口,即:头塘坝至城区,庄子田至城区,红坎坡至城区,登高片区至城区,茶安至城区(界限具体由市交通运输局与洁城公司共同勘察划定)。从三个街道办执法队分别抽调2人组成联合执法队开展工作,罚没收入全额返还执法队。同时,各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动员宣传志愿者兼任卫生监督员,城区现有保洁员兼任卫生监督员,发现乱吐乱扔、乱排乱倒等损害市容环境的,处以罚款,罚款所得按照收支“一条线”全额返还市洁城公司。

二、责任追究

由市政府督查室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依据督查结果,按照有关程序,从严追究责任。即:一次落实不到位,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两次落实不到位,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全市通报批评;三次落实不到位,直接责令责任人引咎辞职。

本责任措施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