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5期)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4日     点击:    
[字体: ]

根据2022年省、州、市食品安全抽任务抽检计划要求,在我市辖区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将19批次不合格样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文山市百江食品经营部经营的苦荞酒、高粱酒、杂粮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4日对文山市百江食品经营部生产的苦荞酒(生产日期:2022年2月5日,规格型号:散装)、高粱酒(生产日期:2022年2月8日,规格型号:散装)、杂粮酒(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0日,规格型号:散装)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苦荞酒、高粱酒、杂粮酒均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百江食品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编号:1. YCCJ2214489;2.YCCJ2214491;3.YCCJ2214492),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苦荞酒、高粱酒、杂粮酒,因上述批次苦荞酒、高粱酒、杂粮酒已经使用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苦荞酒、高粱酒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调查,文山市百江食品经营部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苦荞酒、高粱酒、杂粮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淡薄,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导致上述批次苦荞酒、高粱酒、杂粮酒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二、文山市老兰酒坊生产的糯米酒、大麦酒、包谷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3日对文山市老兰酒坊生产的糯米酒(生产日期:2022年6月10日,规格型号:散装)、大麦酒(生产日期:2022年6月20日,规格型号:散装)、包谷酒(生产日期:2022年6月15日,规格型号:散装)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2022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老兰酒坊送达《检验报告》(编号:1.YCCJ2214281;2.YCCJ2214282;4.YCCJ2214280),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糯米酒、大麦酒、包谷酒,因上述批次糯米酒、大麦酒、包谷酒已经使用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糯米酒、大麦酒、包谷酒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调查,文山市老兰酒坊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糯米酒、大麦酒、包谷酒)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淡薄,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导致上述批次糯米酒、大麦酒、包谷酒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三、文山市好粮酒业生产的高粱酒、糯米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3日对文山市好粮酒业生产的高粱酒(生产日期:2021年3月10日,规格型号:散装)、糯米酒(生产日期:2022年5月30日,规格型号:散装)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高粱酒、糯米酒的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2022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好粮酒业送达《检验报告》(编号:1.YCCJ2214274;2.YCCJ2214276),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高粱酒、糯米酒,因上述批次高粱酒、糯米酒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高粱酒、苦荞酒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好粮酒业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高粱酒、糯米酒)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淡薄,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导致上述批次糯米酒、大麦酒、包谷酒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四、文山市铄易副食品经营部生产的纯玉米酒、高粱酒、包谷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2日对文山市铄易副食品经营部生产的纯玉米酒(生产日期:2021年8月20日,规格型号:散装)、高粱酒(生产日期:2021年1月18日,规格型号:散装)、包谷酒(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6日,规格型号:散装)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纯玉米酒、高粱酒、包谷酒的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2022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铄易副食品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编号:1.YCCJ2214267;2.YCCJ2214268;3.: YCCJ2214270),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纯玉米酒、高粱酒、包谷酒,因上述批纯玉米酒、高粱酒、包谷酒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纯玉米酒、高粱酒、包谷酒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铄易副食品经营部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纯玉米酒、高粱酒、包谷酒)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淡薄,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导致上述批次糯米酒、大麦酒、包谷酒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五、文山大尔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3日对文山大尔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6月23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大尔多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214216),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香蕉,因上述批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香蕉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大尔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香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六、文山市新溪酒坊牛头寨店生产的高粱酒、玉米酒、玉米小锅酒、包谷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7日对文山市新溪酒坊牛头寨店生产的高粱酒(生产日期:2021年2月18日,规格型号:散装)、玉米酒(生产日期:2022年2月16日,规格型号:散装)、玉米小锅酒(生产日期:2022年2月16日,规格型号:散装)、包谷酒(生产日期:2022年2月24日,规格型号:散装)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高粱酒、玉米酒、玉米小锅酒、包谷酒的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2022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新溪酒坊牛头寨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1.YCCJ2214656;2.YCCJ2214657;3.YCCJ2214658;4.YCCJ2214659),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高粱酒、玉米酒、玉米小锅酒、包谷酒,因上述批高粱酒、玉米酒、玉米小锅酒、包谷酒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高粱酒、玉米酒、玉米小锅酒、包谷酒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新溪酒坊牛头寨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高粱酒、玉米酒、玉米小锅酒、包谷酒)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淡薄,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导致上述批次糯米酒、大麦酒、包谷酒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七、文山市汉泉白酒经营部生产的包谷酒、小锅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7日对文山市汉泉白酒经营部生产的包谷酒(生产日期:2022年5月20日,规格型号:散装)、小锅酒(生产日期:2022年5月16日,规格型号:散装)、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包谷酒、小锅酒的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2022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汉泉白酒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编号:1.YCCJ2214660;2.YCCJ2214661),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包谷酒、小锅酒,因上述批包谷酒、小锅酒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包谷酒、小锅酒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汉泉白酒经营部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包谷酒、小锅酒)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淡薄,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导致上述批次糯米酒、大麦酒、包谷酒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八、文山市老姚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4日对文山市老姚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2022年6月24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均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老姚水产品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214484),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牛蛙,因上述批牛蛙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牛蛙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老姚水产品经营部违法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牛蛙)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