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市环罚字〔2021〕03号)

信息来源: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05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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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洁城清运处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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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文山市新平街道新平坝社区马厂汤董村荸荠塘

法定代表人:高凤庆

文山市洁城清运处理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0年11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垃圾处理场扩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于2019年10月17日通过专家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于2019年11月开始建设,2020年2月停止建设,现场已完成25000㎡场区开挖平整及铺设防渗膜和土工膜工程。

以上事实有:《文山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文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文山市洁城清运处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1年5月13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6月29日举行了延期行政处罚听证会。

以上事实有:1、《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行政处罚受理通知书》(文市环行听受字[2021]第1号);2、《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3、《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文市环听通字[2021]第1号);4、《听证通知书(文市环听通字[2021]第1号)送达回证》;5、《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文市环听通延[2021]第1号);6、《听证通知书(文市环听通延[2021]第1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鉴于公司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并于2020年2月就停止了建设,依法可从轻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叁佰陆拾玖元柒角壹分(¥145369.71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户名: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