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罚字(文山市)〔2021〕14号)

信息来源: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1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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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凤庆

地址:文山市新平街道汤董村荸荠塘

2020年12月8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文山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时发现,渗滤液处理站在线监测系统氨氮分析仪斜率参数设置值异常,标液与测试值不符。经查,2020年12月2日,渗滤液处理站在线监测系统运维单位负责人王立辉对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查时,发现机器停机、没有药剂。王立辉对设备添加药剂之后发现检测标液数据不对,看到监测系统水样测量值屏幕上有一个校准系数的显示系数为“1”,其将校准系数值调整为“0.1”。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文山州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关于“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已按程序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文山州生态环境局2021年5月18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文山市)〔2021〕14号)、2021年5月19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拾万元(¥100000.00)罚款。

3.将案件移送文山州公安局,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王立辉处予行政拘留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