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信息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3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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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法律法规,对照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规定,经结合单位实际研究并报局党组同意,制定生态环境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局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编制或者调整生态环境领域重大规划

1.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规划。

(二)制定生态环境领域的重大行政措施

1.编制或者调整全市生态环境应急预案;

2.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

(三)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经本局负责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机关内部管理事项;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