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信息来源:文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3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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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法律法规,对照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规定,经结合单位实际研究并报局党组同意,制定文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第一章编制原则

第一条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第二条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第三条结合本局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第二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第四条编制或者调整政务服务领域重大规划

第五条制定政务服务领域的重大行政措施

第六条涉及政务服务领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由国家、省和本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

2.使用实际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经本局负责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七条依法决策原则。坚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保证决策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科学决策原则。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九条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决策。

第四章公开原则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对决策草案的可靠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十三条 进行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十四条 依据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完善决策方案,并在决策方案制订说明中对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对未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章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第十五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机关内部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