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文山市信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制定市信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文山市信访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制定或调整涉及文山市信访事项化解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起草报请文山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或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其他涉及文山市信访事项化解领域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文山市信访局根据本部门实际,明确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标准,报经局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