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字解读】《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4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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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等更好地理解《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现就该细则出台的背景情况和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修改的背景情况

《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于2013年第一次制定,2015年、2016年、2017年3次修改,3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是围绕“降低门槛、放宽准入条件”,租金收取标准均是随着准入条件放宽后,随着家庭人均月收入的增加而增加。现在执行的《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文市政办发﹝2017)283号)租金管理内容中共有8个档次,出现档次较多且没有租金减免的内容,并且没有随着市场租金的变化而变化的情况,同时部分条款也应根据实际操作的情况进行完善。《文山县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文政办发﹝2010)77号)已经被废止,但是对已经出售的公租房,应有相应的后续管理内容,需将已出售公租房后续管理内容融入到管理细则中。

二、《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合理确定租金档次。

修改第三十二条,将市场租金每月9元/平方米调整至每月11.5元/平方米;并将原有的8个租金档次减少至4个档次,分别为每月每平方米2元、4元、6元、8元,今后每满5年递增8%;对非城区工业园区厂矿企业、乡镇教育卫生等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由2.0元/平方米调整至4.0元/平方米;在合同期限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调整租金标准,承租人按照调整后的标准交纳租金。

修改前的内容为: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实施统一管理、分级定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租金水平分级核定。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文山市城区范围内的市场租金暂定为每月8元/平方米,分级标准按以下档次执行:

一挡,家庭人均月收入4000元—6000元,月租金6元/平方米;

二档,家庭人均月收入2975元—4000元,月租金5.5元/平方米;

三档,家庭人均月收入2500元—2975元(不含2975元),月租金5.0元/平方米;

四档,家庭人均月收入2000元—2500元(不含2500元),月租金4.5元/平方米;

五档,家庭人均月收入1500元—2000元(不含2000元),月租金4.0元/平方米;

六档,家庭人均月收入980—1500元(不含1500元),月租金3.0元/平方米;

七档,家庭人均月收入600—980元(不含980元),月租金2.0元/平方米;

八档,家庭人均月收入600以下,月租金1.0元/平方米。

实际收取租金由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区位、楼层作出调整,但每个档次中调整幅度不能超过标准的20%。若市场租金发生较大变动,则由相关部门调查后作出调整。”

修改后的内容为: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实施统一管理、分级定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租金水平分级核定。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文山市城区范围内的市场租金暂定为每月11.5元/平方米,分级标准按以下档次执行:

一档,家庭人均月收入4000元(含4000元)—6000元,月租金8元/平方米;

二档,家庭人均月收入2000元(含2000元)—4000元(不含4000元),月租金6元/平方米;

三档,家庭人均月收入980元(含980元)—2000元(不含2000元),月租金4.0元/平方米;

四档,家庭人均月收入980元以下,月租金2.0元/平方米。

城区内公租房按以上租金标准执行,瑞民家园按以上标准的80%执行,其它非城区工业园区厂矿企业、乡镇教育卫生等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按4.0元/平方米收取。今后每满5年递增8%。

在合同期限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调整租金标准,承租人按照调整后的标准交纳租金。”

(二)制定租金减免政策规定

增加“第三十三条 对因病因残等特殊原因导致承租家庭无力按租金收取标准足额缴纳租金的,可提供相应困难证明,经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按年度给予适当减免。”

(三)增加已售公租房的管理内容

增加“第八章 已售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管理”的内容,即增加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

(四)完善有关条款

1、将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修改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已经申请进入轮候或入住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将第十二条“(四)家庭自用代步车车辆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四)家庭车辆价值在10万元以上,无相应证据证明其家庭困难”

2、将第二十四条优先配租的人群增加“文山市市籍档卡户”。

将第二十四条“对有残疾、疾病…”修改为“对有残疾(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疾病…”。

3、增加“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时,相应承租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4、删除原第四十七条‘“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的,退房时不给予任何补偿”的内容。

5、将“第二十一条…住房保障部门在配租成功后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抽签或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抽签或摇号配租;两次抽签或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第三次可直接配租;若两次抽签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较多、房屋不够直接配租时,住房保障部门可采取按照申请人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等方式进行合理配租…”修改为“…对第一次抽签或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抽签或摇号配租;两次抽签或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按摇号轮候顺序直接配租…”。

6、将“第二十二条…未按期签订合同…”修改为“第二十二条…无故未按期签订合同…”。

7、将“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5年。”修改完善为“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

8、将“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除缴纳租金等外,还应缴纳电梯及公共用水用电的公共能耗等费用。”修改完善为“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除缴纳租金等外,还应缴纳车位费、电梯及公共用水用电的公共能耗等费用。”



相关政策文件链接:  《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市政规〔202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