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政规〔2023〕3号​

是否有效 有效 索引号 532601-20230908-1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文山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引导市民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构建绿色低碳出行体系,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文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山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经营者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营运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文山市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推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公共交通融合发展,构建绿色低碳出行体系。

文山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遵循鼓励创新、规范有序、服务为本、多方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是文山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发展。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侦破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住建部门负责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规划并指导建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共同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影响市容环境的违法停放行为。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人民银行、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五条  住建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科学编制全市自行车道专项规划,统筹建设自行车道,规范设置自行车道标识、护栏等管理设施,保障自行车合理通行空间。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文明用车、安全骑行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六条  自行车停放区应当按照安全、便民、因地制宜的原则设置。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城市道路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明确自行车停放区布局原则、设置条件和设施要求,规范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城市重要商业区域、公共服务区域、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等场所周边应当设置自行车停放区。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全市自行车道专项规划,结合城市道路交通状况、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行情况等因素,科学划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停车区域要设置明显标识。

第八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停放到自行车停放区内,不得占用绿地、隔离带、无障碍设施等区域或者设施,不得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第九条  文山市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总量控制。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公众交通出行需求、城市道路公共资源利用以及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对文山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进行测算,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形成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每3年对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动态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制定运营配额投放计划。运营配额投放计划应当包括拟投放的运营配额数量、经营区域等内容。

第十一条  经营者具备的资质和经营条件:

(一)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经营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必须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并建立运营企业的信息平台,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三)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车辆运维管理、网络及信息安全、处理投诉和纠纷等有关经营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经营者投放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二)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

(三)具有实时定位、精确查找功能;

(四)不得安装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施;

(五)鼓励使用配备安全头盔的车辆从事营运。

第十三条  经营者的运营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持车辆整洁卫生,及时回收存在故障或者安全隐患的车辆;

(二)加强车辆调度管理,及时平衡区域车辆供给;  

(三)利用精准定位、电子围栏等措施落实停放管理要求,对用户停放行为实施引导和管理;

(四)建立网格化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车辆妨碍通行、影响市容环境等问题; 

(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途径、处理方式和办结时限。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在提供服务前,通过电子服务协议等形式向用户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费标准和计价方式、骑行和停放要求、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经营者要创新保险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

(三)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

第十五条  用户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骑行、文明停放。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经营者应当建立用户个人信用管理制度。有关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经营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

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经营者共享用户用车信息,建立用户用车信用评价体系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鼓励经营者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经营者采用收取押金或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押金和预付资金的收取、存管、使用和退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经营者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

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鼓励采取“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的方式经营。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业务中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应通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

经营者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服务器必须设在中国大陆境内,并落实服务平台的互联网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保障手段,强化系统数据安全保护,防范违法信息传播扩散。

经营者采集和使用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在境内营运中采集的信息和生成的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

经营者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文山市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制定、推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团体标准、行业自律公约等,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

文山市鼓励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第三方评价机制,由独立第三方社会机构评价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管理维护、公众满意度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文山市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社会监督、秩序维护、志愿活动等方式,参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

第二十条  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向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告。按照服务协议约定退还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余额等用户资金。按照车辆投放与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完成所有已投放车辆及相应设施的回收、拆除工作,未按照规定回收车辆或者拆除相应设施,影响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材料链接:  【图文解读】《文山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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