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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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2018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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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文山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4日      


文山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决策部署,根据《云南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云政办发〔2017〕84号)、《文山州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文政办发〔2018〕66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基本市情出发,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州政府下达的2020年全市21.57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目标任务,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协同推进。以城乡规划为引领,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有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优化政策组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城镇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坚持从基本市情出发,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充分考虑城镇地区的综合承载能力差异,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严格防止“被落户”。

按照省政府、州政府的总体方案安排,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制定完善有关配套政策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明确工作职责、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融入和落户城镇,配套政策进一步健全完善。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0%以上,实现21.57万人转户目标,其中,各街道办需转户人数为:开化街道办转户2.6万人;新平街道办转户1.3万人;卧龙街道办转户1.5万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5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文山市2015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为4.9个百分点)。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

(四)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全面放开放宽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条件,以具备一定学历或技能的人才、升学或毕业进入城镇的学生、在城镇就业居住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全日制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具备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工资格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实际居住社区的集体户口,先落户再择业。全日制高校、职业院校的农村籍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实行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入学时可以将户口迁至学校学生集体户口或学校所在地社区集体户口,毕业后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同时,根据省上优化云南省内学生升学、毕业户口迁移办法推进进度,对全日制高校、职业院校学生因升学、毕业在省内迁移户口的,不再开具纸质户口迁移证,统一网上办理户口迁移。(市公安局牵头)

(五)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以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条件全面放开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在城镇地区通过合法方式购买(继承、接受赠与)商品住宅的,不受年龄限制,可以申请将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的常住户口登记在该住所,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的,可以凭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材料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购房人不愿意迁移户口的,其户口登记在农村地区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申请将常住户口登记在该住所;在城镇地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居住的,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申请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口;在城镇地区合法稳定就业的,可以申请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就业单位集体户口或就业地社区集体户口。(市公安局牵头)

三、加大相关政策执行力度

(六)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以及不同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动态调整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结构。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为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财政保障。建立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根据各街道办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等因素实施奖励。(市财政局牵头)

(七)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镇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支持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等。市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街道办倾斜。(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牵头)

(八)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结合各街道人口和集中适建用地情况,确定进城落户人口新增建设用地标准。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在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时,把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作为本年度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统筹年度各业各类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必要的产业用地计划指标。落实推进城乡增减挂钩支持脱贫攻坚政策,积极盘活城镇低效用地及存量建设用地,提高现有建设用地利用率。(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九)完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落实债券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发行管理等方面制度安排,做好债券发行的监管与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建设和运营,加强政策引导,科学、合理运用政府特许经营权,充分发挥好价格政策的作用,建立项目的合理投资回报机制,加强项目推介,规范项目实施管理,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资本合力。积极争取上级重点项目投资基金,完备项目融资条件,提高项目成熟度,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企业债券融资、资产证券化等多种融资工具融资,进一步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文山市分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财产权益。坚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积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房屋、土地、林地等不动产管理体制机制,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颁证,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国家决策部署。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度改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保障农民权益。加快构建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引导和鼓励进城农民规范流转土地,促进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市政府研究室牵头;市委农办,市农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十一)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以满足进城落户农民的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通过鼓励用人单位自建、依托市场租赁和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建立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公积金制度、购房税费减免、强化房贷金融支持等方式,解决转户进城的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困难。把进城落户农民住房问题纳入城镇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统筹安排解决,拓宽资金渠道,建立稳定投入机制,调整布局结构,原则上每年将1/3可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用于解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逐步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市住建局负责)

(十二)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参加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进城落户农民,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落户农民可参加属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异地就医结算政策,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有关利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参保人的医保关系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市人社局牵头;市卫计局等部门配合)

(十三)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进城落户农民,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城落户农民可在落户地参加和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当地政府补贴,转入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已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市人社局牵头)

(十四)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各街道办事处应合理规划、布局、调整城镇基础教育资源布局,坚持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主导地位,强化政策、资金支持,加大保障力度,吸引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兴学办学,增加中小学和幼儿园学位供给,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加大对接纳进城落户农民较多的城镇和产业聚集区的教育资源建设投入和政策倾斜力度,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随迁子女与城镇居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健全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的信息化管理机制,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市教育局牵头)

(十五)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鼓励各街道根据本地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市公安局牵头)

四、强化监督检查

(十六)强化统计监测。加强对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监测,真实、准确、及时反映各街道2个指标变动状况,依法发布有关统计数据。(市统计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十七)强化专项检查。对城镇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数量规模、地域分布、年龄学历和就学就业等情况进行摸底监测,特别是对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2018年组织开展对全市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市城乡统筹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发改局配合)

(十八)强化政策效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云政发〔2016〕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63号)、《文山州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文政发〔2018〕66号)等政策,推动建立健全有关配套政策,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有关工作顺利开展。要采取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有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政策,强化政策实施效果。(市发改局、市住建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配合做好审计监督。配合州级开展农业转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情况和有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全州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将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市审计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各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各项工作,建立完善相应的实施方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力度,确保全市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目标任务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