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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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文市政办发〔2019〕109号
  • 来源市政府办
  • 公开日期2019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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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防止漏备情况发生

《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但规章除外。《办法》第五条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符合简洁、醒目、全面、准确的要求,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意见”“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条例”。日常工作中,制定机关要重点从公文是规范行政机关内部事务,还是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进行区分,如果只是规范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同时,要重点对以“决定”“意见”“实施意见”“通告”为标题的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其内容是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准确界定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防止规范性文件漏备情况发生。部门法制机构在对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要明确提出该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要重点审查制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存在违反上位法及政策的情形,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二、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做到有件必备

《办法》第六条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下列程序: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登记编号、公布、备案。可能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法律纠纷、财政金融和公共安全等风险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各部门以本部门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程序做好调研工作,对没有必要制定的就不制定,制定时机不成熟的暂缓制定;公开征求意见时不能只征求行政机关的意见,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10个工作日,采取实地调查、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不能以征求意见座谈会代替专家论证会,应当按照规定选取与规范性文件规范内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加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报告;对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要进行风险评估;规范性文件在进入集体讨论决定之前,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召集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可以提交部门集体讨论决定;经过集体讨论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统一登记和编号后,通过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各部门应当于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接收机关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备案说明,一式三份,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备案说明要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及程序进行详细说明,否则,视为未履行相关制定程序,市政府办公室将退回报送部门补齐相关材料后,再接收备案材料。

(二)以文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各部门代拟稿的规范性文件,先由起草部门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履行完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规范性文件内容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起草部门在履行完上述程序后,以部门请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起草部门报送的请示应当含请示正文、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要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及程序进行详细说明)、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含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政策解读方案;市政府办公室接收起草部门的请示后,要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材料是否规范和齐全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如发现起草部门未按规定程序拟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送的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及时退回起草部门重新履行相关程序或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经过审查,起草部门已经履行完相关程序,报送材料规范齐全的,按规定及时提交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经过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再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长签发,统一登记和编号,按规定及时在政府公报和文山政务网上进行公布,起草部门按照规定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报州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顺利开展。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