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532601-20231107-1053
  • 文号文市政发〔2023〕53号
  • 来源文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2023年11月07日
索引号 532601-20231107-105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文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231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

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文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评定、监测及扶持工作,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和《云南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云农经〔20224号)及文山州农民合作社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文山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达到规定标准,经文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会议(以下简称“成员单位会议”)评定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 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依法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认定和竞争淘汰机制。

第四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采取逐级申报、联合评审、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工作。

第五条 评定范围及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文山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成立,并在市农业农村局备案的农民合作社(以政务局提供的农民合作社名册为准)。

第二章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由乡镇(街道)推荐,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正常经营1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了本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健全,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2.加强党建引领,在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党组织,并建立健全党组织各项工作规章制度。

3.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

4.依法进行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制定明确的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度,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2.准确清楚记录每个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成员账户信息。

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

2.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

3.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

4.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模:农民用水户达到25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200亩以上。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2.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5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3个以上。

3.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

(六)产品(服务)质量优

1.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带动成员及周边农户开展标准化生产(服务),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优化生产(服务)操作流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留存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鼓励农民合作社申请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制度。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3.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第七条  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的农民合作社,承担巩固脱贫成果、生态建设、公益事业贡献突出的农民合作社,以及以从事代耕代种、生产托管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经各乡镇(街道)核实推荐,在市级示范社的评定中予以优先考虑,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在提交的材料上加盖印章(装订成册)。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1)农民合作社经营发展情况简介;

2)《文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表》;

3农民合作社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社员权益变动表、成员账户(复印件);

4)农民合作社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农民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6)农民合作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7)“三品”认证、基地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商标)以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8)养殖类农民合作社需提供环评相关依据;

9)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10)用水合作组织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用水合作组织工作总结(包括制度建设、民主议事、工程建设、用水服务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用水合作组织所获表彰、荣誉等(复印件);

11)对所提供的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第三章

第九条 市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

第十条 市级示范社的申报程序:

1.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水务局、市林草局、市供销社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2.申报的农民合作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将推荐名单上报文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水务局、市林草局、市供销社等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关标准,对申报农民合作社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征求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政务局、市农村商业银行等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

1.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乡镇(街道)推荐名单,会同市水务局、市林草局、市供销社、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局、市税务局、市农村商业银行对申报农民合作社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实地复核,提出市级示范社候选名单。

2.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联合相关成员单位对候选名单进行联合评审,确定拟评定市级示范社名单。

3.拟评定市级示范社名单在文山市政务网官网进行公示。

4.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市级示范社称号,由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林草局、市供销社联合发文公布。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建立市级示范社动态监测机制,实行三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对市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级示范社动态监测程序:

1.市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由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水务局、市林草局、市供销社联合下发市级示范社监测工作通知,明确开展监测具体要求。

2.被监测的市级示范社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属乡镇(街道)提交监测有关材料。

3.乡镇(街道)对监测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监测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并附相关材料。

4.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水务局、市林草局、市供销社、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局、市税务局、市农村商业银行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监测情况进行复核,并对市级示范社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监测意见和建议,确定市级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

第十四条 测合格或不合格的市级示范社,由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水务局、市林草局、市供销社发文公布;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农民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定为市级示范社。

1.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和列入异常名录的;

2.上年度存在税收违法违规行为或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的;

3.采取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等手段申报市级示范社的。

4.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及环保事故等其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六条 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

1.在监测期间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营业执照和列入异常名录的;

2.在监测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违规行为或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的;

3.在监测期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及环保事故等其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4.不按要求报送监测材料的。

第十七条 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优先享受国家、省级、州级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之前,按照《文山市农民合作社扶持办法(试行)》(文办发〔2014122号)评定命名的市级示范社继续有效,按现行标准统一纳入后续监测。

第十九条 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制定考核方案及市级示范社考核指标评分标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 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文山市农民合作社扶持办法(试行)》(文办发〔2014122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文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用水示范组织)申报表


政策解读材料链接:  【图文解读】《文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