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广东万大状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潘帮源诉你单位广东万大状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文市劳人仲案字〔2024〕55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于2023年10月16日解除;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8月27日至2023年10月16日期间拖欠工资8333.33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23年8月27日至2023年10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333.33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7日上午9时00在文山市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五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