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文山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0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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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云政发〔2022〕30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文山州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文政发〔2022〕58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全面查明查清土壤类型及分布规律、土壤资源现状及变化趋势,真实准确掌握土壤质量、性状和利用状况等基础数据,提升土壤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内容

(一)普查对象。全市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林地、草地重点调查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未利用地重点调查与可开垦耕地资源相关的土地。

(二)普查内容。土壤性状、类型、立地条件、利用状况等。其中,性状普查包括野外土壤表层样品采集、理化和生物性状指标分析化验等;类型普查包括对主要土壤类型的剖面挖掘观测、采样化验等;立地条件普查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利用状况普查包括基础设施条件、植被类型等。

二、普查时间安排

2023年,完成领导小组成立、工作方案编制、工作机制建立、培训宣传等工作。

2024年,借鉴省内其他普查试点县(市)的做法,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展开普查工作,组织开展技术实训指导,完成外业调查采样和内业测试化验,开展土壤普查数据库与样品库建设。外业调查采样时间截至2024年8月底,内业检测时间截至2024年10月底。

2025年,完成普查成果验收、汇交和总结,建成土壤普查数据库与样品库,形成全市耕地质量报告和全市土壤利用适宜性评价报告,服务好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普查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相关要求,普查经费由国家级、省级、州级和市级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分担。市级承担的普查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可按照规定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普查工作,并加强监督审计。

四、普查工作要求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要加强专家技术指导、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普查队伍培训,充分利用全国统一的土壤普查工作平台等现代化技术手段、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立普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普查数据质量追溯机制,强化质量控制。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报送普查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土壤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文山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代章)    

2024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