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德厚“11·1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04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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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9日12时14分许,文山市德厚镇辖区内蒙铁线K542+200m路段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玖拾叁万壹仟壹佰捌拾伍元整(¥931185.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文山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24日成立了由德厚镇人民政府,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文山大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文市政办发〔2023〕185号)。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文山德厚“11·19”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红塔区马**货运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02MACDF07***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者:马**

注册日期:2023年4月10日

经营场所:云南省玉溪市**区**街道**社区大白井*幢*号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车辆基本情况

1.号牌号码:无号牌

车辆类型:乘用车(老年观光车),属于机动车

所有人:熊**

住 址:云南省文山市马塘镇**村民委新村**号

品牌型号:江苏盛意GQ

产品编号:LJSSYGQ0****额定载客:4人(含驾驶员)

登记情况:未注册登记

保险情况: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2.号牌号码:云F*****

3.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

所有人:红塔区马**货运部

住 址:云南省玉溪市**区春和街道**社区大白井*幢*号

品牌型号:东风牌DFH3310AX12

使用性质:货运

道路运输证号:滇交运管红塔字5304020****号

驾驶室核定载人数:2人

核定载质量:15370kg

检验记录: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7月

保险情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承保公司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保险单号分别为660507202253042300****(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8日24时00分)、660521202253042300****(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8日24时00分)。

(三)车辆驾驶人情况

马**,男,回族,生于2000年09月20日,红塔区马**货运部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公民身份号码:53262220000920****,住址:云南省砚山县平远镇车**村委会**街村小组**号附*号,持有驾驶证号:53262220000920****、档案编号为532600513***、准驾车型为“B2”类的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号:53262220000920****。

熊**,男,苗族,生于1966年06月05日;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660605****;住址:云南省文山市马塘镇**村民委新村**号,曾申领有证号:53262119660605****、档案编号为53260014****、准驾车型:“B2”类的机动车驾驶证,该驾驶证有效期至2012年01月25日,现状态为“注销”,其在此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单位管理情况

红塔区马**货运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02MACDF07**;经营者:马**。根据《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的函》(政法函〔2023〕39号)第二条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红塔区马**货运部作为个体工商户,应认定为是生产经营单位。

经过调查,红塔区马**货运部作为个体工商户仅有云F*****号车辆,驾驶员为马**,经营者为马**。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行为者属于同一人。

马**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直接采用个体工商登记营运车辆,成立红塔区马年江货运部的目的就是因为货运车辆不能直接登记在个人名下(4.5吨以外),但实为马年江个人在经营并驾驶该车辆。

因此,在本起事故中应当直接认定为是马**个人行为,而不应再判定为个体工商户的行为。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19日,11时30分许,马**驾驶云F*****重型自卸货车(该车核定载质量为:15370Kg、事发时载有质量为72480kg的沙石)从花庄大鸿山石场运输碎石至平远街贵亮水泥制品厂,12时14分许以从蒙铁线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蒙铁线K542+200m路段处时,熊**驾驶老年观光车占道从对向驶来,马**发现险情后首先踩刹车减低车速,按喇叭警示对方,接着打方向盘向右靠边让对面行驶过来的车辆,然后就发现对方车辆斜着朝马**驾驶载有碎石的云F*****重型自卸货车冲过来,马**避让不及,致马**云F*****重型自卸货车左前部与熊**驾驶老年观光车左前部相撞,造成熊**现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文山市境内蒙铁线K542+200m路段处;地形为丘陵;道路类型为二级公路;道路为南北走向,南至文山市城区,北至砚山县平远镇;道路线形为一般弯(事故路段由南向北为转右弯);路口、路段类型为普通路段;道路物理隔离为无隔离;路侧防护设施类型为无防护;交通信号方式为标志【蒙铁线设置有限制速度禁令标志(标志所示数值为“80”)、指路标志,事故路段北至南方向设置有禁止超车禁令标志】、标线(事故路段划有道路中心单实线、车行道边缘线);路面结构为沥青;路表情况为干燥;路面状况为路面完好;照明条件为白天。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玖拾叁万壹仟壹佰捌拾伍元整(¥931185.00)。

六、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11月19日12时14分许发生事故,马**下车发现有人受伤,随即拨打122、120电话报警。12时35分许120医护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对熊**进行抢救,12时50分许交警大队民警赶到事故现场立即开展现场处置工作。15时17分,文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室接到文山市交警大队二中队报告:文山市德厚镇辖区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文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上报文山市人民政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11月19日12时35分许,德厚镇卫生院医护人员赶到事故现场立即对伤者现场开展抢救工作,12时50分许,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马塘中队民警和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中队民警先后赶到事故现场,立即对事故现场布置警戒、交通疏散和应急处置,防止次生事故发生;13时10分许,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后,宣布熊**已无生命体征。在取得死者家属同意后,15时许,熊**遗体运往文山市殡仪馆,17时00分恢复通车。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马**于2023年11月20日、27日,先后两次垫付丧葬费人民币陆万壹仟伍佰捌拾伍元整(¥61585.00)给死者熊**儿子熊祖全,11月21日死者遗体火化后进行安葬。后续赔偿问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正在按程序进行理赔。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德厚镇卫生院、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马塘镇中队以及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中队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立刻赶往事故现场相互配合,各司其职。

经评估,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整个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七、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熊**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在划有中心单实线的路段上越线行驶,是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马**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马**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马**的上述违法行为是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调查组认为,马**作为个人经营、驾驶营运车辆从事运输,承担次要责任是因为驾驶“行驶系、转向系不合格”的车辆超载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马**承担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认定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间接原因的判定,马**未接受安全生产管理教育、培训,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台账,不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参与因素。故,马**的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

八、行业及属地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调查

(一)有关监管部门: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文山支队文山大队、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文山大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扎实开展重要节假日和重点时段等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对动态和运输中的车辆进行动态和定点检查、排查。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做了全面的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制度健全,事故前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职到位,未发现失职、渎职等问题。

(二)地方党委政府:马塘镇、德厚镇人民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做了全面的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制度健全,事故前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职到位,未发现失职、渎职等问题。

九、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1.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划有中心单实线的路段上越线行驶,是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鉴于熊**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马**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马**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马**的上述违法行为是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建议移交文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进一步调查处理。

十、事故防范措施

(一)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文山大队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此次事故通报给各道路运输企业,做好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对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加强深入企业宣讲,对货运企业进行巡查检查。

(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的惨痛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对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非法改装、带病作业,对无证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地打击,从重处理。

(三)马塘镇、德厚镇人民政府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的惨痛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落实属地职责,加强辖区内有车无证、无牌无证车辆情况进行排查治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十一、附件

1.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11·19”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文市政办发〔2023〕185号);

2.文山市人民政府“11·19”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3.“11·19”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4.“11·19”事故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5.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5326211202300001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