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市自然资决字〔2024〕第17号)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4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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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XX: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3月13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XX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4月至2024年4月,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在XX占用XX平方米土地建设XX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其性质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2、授权委托书1份;

3、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4、现场照片2张;

5、现场勘验笔录、测绘报告各1份;

6、询问笔录2份;

7、其他证据资料。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已于2024年4月1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告字〔2024〕第15号)和《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听告字〔2024〕第15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文山XX项目的动工时间是2019年4月,适用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XX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面积XX平方米土地退还给XX。详见《测绘报告》;

2、没收XX非法占用的符合文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面积XX平方米土地上的所有建筑和设施。详见《测绘报告》;

3、对XX项目非法占用的耕地XX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XX整(¥XX元);一般土地XX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人民币XX整(¥XX元);

以上处罚共计人民币XX整(¥XX元)。

接此处罚决定书后,你单位先到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财务股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然后到银行缴纳罚没款。你单位务必于15日内将罚款人民币XX整(¥XX元)按照上述要求缴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电 话:(0876)2186226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