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文文交罚(2024) 0094号

信息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8日     作者:市文化和旅游局     点击:    
[字体: ]

案号:云文文交罚(2024) 0094号

个人姓名:陆某某 身份证件号:532622XXXXXXXX1514

住址:砚山县八嘎乡六主村委会大寨组XX号(现居住文山市聚丰苑X栋X单元)

联系电话:183xxxx3601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2月28日下午4时40分,文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安某某2511011XXXX、张某某2511011XXXX、)在文山市职教园区执法检查时发现,陆某某驾驶云HDA8XXX号小鹏牌小型轿车,通过云南出现T1平台接单,从文山庭尚精品公寓载了3名乘客到文山市职教园区卫校。经调查,乘客打车端显示已支付乘车费10.46元。云HDA8XXX号小鹏牌小型轿车行驶证上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云HDA8XXX号小鹏牌小型轿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陆某某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违法事实有陆某某的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云南出行TI网络预约平台系统查询订单详情图片打印件、乘客“花小猪”网络预约平台打车记录图片打印件等作为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陆某某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陆某某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国家金库文山州中心支库,账号240600000003278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政府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