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信息来源:文山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3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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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文山市农业农村系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应纳入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一)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及事业发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各类农业农村总体规划、农业农村发展重要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二)受市人民政府的指定,由本部门负责起草的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制定、修改。

(三)农业农村财政预决算编制、农业生产重大投资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重大财政资金的确定、安排和调整,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重点调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与我市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五)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

(六)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应急处置决策。

(七)其他涉及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不纳入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一)市农业农村系统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事项。

(二)市农业农村系统人事、财务、后勤等内部管理事项及其他日常管理事项。

(三)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涉农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事项。

(四)代上级决策机关起草的其他事项。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要求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对决策结果进行公开,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一)局政策法规股每年年初向各股室公开征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二)年度目录征集完成后,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文山市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纳入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各承办股室应当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布实施后,应按相关规定跟踪执行效果,并开展实施后评估。

(五)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