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脱贫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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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2018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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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脱贫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11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脱贫工作的通知》(文政办发〔2018〕6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强化农村低保对象动态化、精细化管理,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政策性保障兜底范围,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对象

(一)严格把握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标准。坚持“按户施保”的基本要求,严格把握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低保对象认定基本条件,对共同生活以及具有法定赡养义务或抚养、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家庭,按规定给予低保;对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农村低保对象要按照《文山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文政办发〔2016〕203号)规定结合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认定,对于拥有私家轿车或营运汽车,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及其他经营用房,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不应纳入低保范围。综合评估家庭收入情况,对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造成的刚性支出,可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适当扣减。

(二)严格履行入户调查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受理的农村低保申请必须100%入户调查审核,了解申请人家庭户籍、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未经入户调查不得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直接确定为低保对象。市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低保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必须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民政系统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三委”成员亲属的低保申请,市民政局必须100%入户调查。

(三)严格实行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开展民主评议,由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政局人员参加评议。民主评议要按照政策宣讲、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的流程进行,对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要重新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必要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市民政局入户调查并直接作出认定。

(四)严格实行逢进必核。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必须授权通过云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家庭收入财产核对,经核对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不得纳入保障范围。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请重新审核。

(五)严格实行备案审查。按照《云南省民政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云民社救〔2017〕21号)的要求,加强内部监管,对有亲属享受低保的有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实行双备案管理,特别是对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实行上备一级管理,防止优亲厚友等问题的发生。在编在岗的民政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三委”成员的亲属在本人工作行政区域内申请或享受低保的,应逐级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审查及备案。

(六)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农村低保申请的审核结果及市民政局拟审批情况,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或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进行公示,并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的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均为7天。群众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核实,由市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7天。

(七)严格实行动态化、精细化管理。农村低保遵循“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民政局要认真履行审核、审批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复核制度,跟踪掌握低保对象家庭状况,定期开展复核工作,重点保障户(A类)每年复核1次,基本保障户(B类)每半年复核1次,一般保障户(C类)每季度复核1次。

二、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八)保障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调整双向畅通。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自识别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分别把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或帮扶范围,不得主观提高或降低两类对象重合率,不得搞平衡“二选一”。市民政局、扶贫局要做好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时,要把建档立卡以外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作为重点;对农村低保动态调整时,要把因病、因残及其他因临时困难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作为重点,符合两项条件的要“双纳入”,做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

(九)科学合理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根据省当年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文山市按照不低于当年全省农村低保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农村低保标准,确保农村低保标准动态、稳定地高于国家扶贫标准。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可按最高的A类计发低保金,获得低保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可加大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力度,有效保障其基本生活。

(十)正确处理贫困发生率和农村低保覆盖面的关系。要按照农村低保覆盖面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深入研究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贫困发生率、贫困程度等因素,维持农村低保覆盖面在一个合理的区间,覆盖面过高的要科学调整使之逐步趋于合理,覆盖面过低的要通过调整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不得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视同于农村低保覆盖面或视同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低保对象的重合率,人为降低农村低保覆盖面或对象重合率。

(十一)加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信息比对。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每月对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1次信息比对,市民政局、扶贫局等部门每半年至少比对交换1次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完成后,要及时摸清本行政区域内需兜底保障的贫困人口规模,研究强化兜底保障措施。

(十二)“脱贫不脱保”“救助渐退”做好稳定脱贫。凡未解决“三保障”问题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低保家庭不能宣布脱贫,对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对于通过发展产业、实现就业等方式实现家庭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保障对象,可在3—6个月的过渡保障期内继续享受低保(回报周期较长的产业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通过“救助渐退”的办法,增强其就业和发展产业的稳定性。

三、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实行省级统筹、州级负责、县(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内容,做好统筹安排,把握衔接要点,制定工作计划,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四)加大资金统筹。要按照中央、省级和州级的有关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结合实际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在脱贫攻坚期内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本级投入只增不减。同时,要更好地发挥扶贫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积极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盘活存量资金,强化资金监管,有效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十五)注重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驻村扶贫工作队的宣传组织动员作用,主动到群众家中、田间地头进行农村低保制度、扶贫开发政策的宣传,主动帮助有困难的群众申请各类救助和帮扶。要大力宣传脱贫先进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和引导困难群众,激发他们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防止低保“一兜了之”。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