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532601-20230220-2021
  • 文号文市政办发〔2023〕21号
  • 来源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2023年02月20日
索引号 532601-20230220-202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文山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2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文政办发〔2019153号),为确保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合法权益,结合文山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深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改革,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程,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水平,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为巩固脱贫成果接续乡村振兴贡献力量。按照政府统一组织、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多方协作配合的征收模式,组织统筹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二)工作目标

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引导和动员已参保人员主动续保、未参保人员积极参保,做好续保缴费和新增扩面工作,进一步规范征缴管理,提高征缴效率,降低征缴成本,优化缴费服务,增强缴费人获得感,确保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应保尽保。各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完成情况将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评,对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予以通报问责。

二、缴费范围和实施内容

(一)缴费对象

年满16周岁至59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户口外迁、外籍人员等)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文山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至59周岁以内的城乡居民,如在校生、现役军人、未落户、嫁入但未迁入户籍、跨国婚姻但无中国户籍、嫁出已迁户、死亡未销户等不符合条件参保人员,要有不参保原因记录及相关证明资料。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要准确无误。各乡镇(街道)要精准掌握并制作辖区内脱贫户、残疾人、低保人员和特困人员中符合参保条件人员清册,及时开展征缴工作,确保符合参保条件的贫困人口100%参保;对外出务工异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但未提供参保证明的,要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二)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95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的通知》(云人社通〔202197号),2023年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自行缴费标准有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12个档次,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其中一个档次一次性缴费,长缴多补、多缴多补。

(三)缴费时间

文山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时间为:202311—20231225日。

征缴工作要求:请各乡镇(街道)紧抓春节返乡热潮等时间节点,全面开展征缴工作,于2023630日以前完成任务数的70%20231225日以前完成任务数的97%

(四)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23年度正常参保人员,每月1日至25日均可通过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银行手机APP、银行POS机、ATM机进行缴费。每月26日至月底为账务处理期,缴费平台关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需补缴人员由各乡镇(街道)社保中心通过系统推送补缴数据,缴费人可以通过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银行手机APP、银行POS机、ATM机进行缴费。

(五)参保登记信息传递

为确保缴费人基础信息准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人新增或变更参保缴费登记信息的统一由数据共享平台传递,待变更后的应缴费信息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农信及农行手机APP、税银POS机、ATM机等方式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缴纳成功的居民社保费统一由省金融部门根据业务处理规则将票款清分推送税务系统,由税务部门按时将票款汇总缴入国库,待人民银行返回入库成功指令后,由税务系统自动将缴费人缴费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人社系统,人社部门依据推送的缴费信息完成个人账户到账记录,并办理后续相关业务。税务部门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主管部门实时沟通征缴进度和费款到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反馈至上级主管部门。

三、任务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工作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保证有机构理事、有人员管事、有经费办事。进一步提高工作执行力,在进行组织缴费工作时,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与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业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统筹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宣传、参保动员、参保登记、保费征缴等具体工作,并按时完成补缴人员保费缴纳,建立完善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参保登记和征缴流程,确保圆满完成参保缴费工作目标。

(二)市税务局。负责做好缴费方式的宣传和培训等工作,确保微信公众号、手机银行、POS机、大厅征收等缴费方式畅通;按时做好汇总入库工作,确保费款及时入库;负责做好未入库保费退费工作;做好税务微信公众号缴费流程解答工作。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对各乡镇(街道)参保缴费政策培训和指导等工作,确保各乡镇(街道)业务人员熟悉参保缴费政策;及时将新增和变更应缴费信息传递至税务部门;按照税务推送缴费入库信息做好个人账户到账记录;做好已入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退费工作;与税务部门共同做好缴费方式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集与拨付工作,按时做好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电汇凭证工作,确保税务征收保费及时划入专户;牵头做好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对账工作。

(五)市政府督查室。20236月及12月分别督查通报工作进度,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金融部门。负责按时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账务处理、退费、缴费宣传和培训等工作;做好银行缴费渠道的设备保障、维护和解答工作,按照税务部门和各经办机构的要求做好流水凭证的提供和查询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责任,做到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切实把这一惠民利民政策宣传落实到位,严格按照既定的时间节点和目标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真正形成政府组织、部门支持、居民参与的良好局面。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缴费方式宣传培训工作,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专题辅导等多种渠道,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缴费时间、缴费标准及缴费方式进行宣传,特别是加大税务微信公众号、一部手机办税费等方式的宣传。同时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到宣传不漏户、收缴不漏人的工作目标,为顺利征缴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费收缴过程中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对缴费人已交款给代缴人员,代缴人员不按时为缴费人代缴的将进行考核通报,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坚决杜绝贪污、截留、挪用费款等行为发生。

(四)强化监督,确保进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涉及人群较广,金额大,各乡镇(街道)在征缴过程中要联合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开展资金安全监管工作。代缴人员征收的费款要确保当日收缴当日进行代缴,杜绝出现代收费款跨日缴纳的情况。各乡镇(街道)要建立代征人员收缴台账,杜绝出现群众已缴纳费款但未入账的情况。同时,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定期深入各乡镇(街道)了解参保缴费工作进展情况,并视情况将各乡镇(街道)参保缴费进度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进行通报。在督促指导过程中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检查指导组汇总后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监委查处。



政策解读材料链接:  【图文解读】《文山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