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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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文市政发〔2018〕41号
  •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2018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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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将《文山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0日        


文山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的申请和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由省、州、市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州级财政承担25%,市级财政承担25%。

第四条 市工信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补贴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工信商务局负责黄标车淘汰报废后的回收拆解监督管理;

(二)市公安局负责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申请受理、审核及发放工作,办理黄标车注销登记;

(三)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筹措、核拨和监管工作;

(四)市环保局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补贴的黄标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登记地为文山市;

(二)距国家强制报废年限3个月(不含)以上;

(三)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回收拆解。

第六条 灭失、自燃、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等导致车辆直接报废的,不享受补贴。

第七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黄标车提前报废不享受补贴。

第八条 补贴限额标准、补贴比例和补贴期限

(一)补贴限额标准

1.重、大型车辆,每辆补贴15000元;

2.中型车辆,每辆补贴10000元;

3.轻、小型车辆,每辆补贴8000元;

4.微型车辆,每辆补贴5000元。

(二)补贴比例

1.距国家强制报废年限3年(不含)以上且提前报废的,按补贴限额标准全额给予补贴;

2.距国家强制报废年限3个月(不含)至3年(含)且提前报废的,按补贴限额标准80%给予补贴。

(三)补贴期限

在2018年7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提前报废,并于2019年1月15日前提交申请的可享受补贴,逾期不予补贴。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发放

第九条 申请补贴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文山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需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提供车辆所有人委托书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四)车辆所有人的银行账号,车辆所有人为非自然人的,还应当提供本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第十条 补贴办理程序

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管所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受理补贴申请。

(一)申请。车辆所有人向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管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材料;

(二)受理。受理人员比对黄标车明细,审核相关材料;

(三)核发补贴。符合规定的,当场发放补贴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工信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

第十二条 对通过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的,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15日。


附件:文山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申请表

文山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申请表

车辆所有人信息

车辆所有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明号码


联系地址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报废车辆信息

车辆号牌


车辆类型


车辆识别代码


注册登记日期


交售日期


车辆所有人(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安部门

意 见

提前报废期:3个月至3年( )/3年以上( )

是否符合提前淘汰补贴规定:是( )/否( )

补贴金额: 万 仟 佰元整 ¥ 元

经办人: (签章)

年 月 日

注:1.车辆信息以《机动车行驶证》内容为准;

2.填表人务必准确填写银行账户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