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市​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文号文市政发〔2018〕43号
  •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2018年08月31日
索引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现将《文山市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8日         



文山市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工作方案


按照《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属国有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政发〔2018〕24号)和《中共文山市委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市发〔2017〕31号)精神,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更加突出重点、分类处置、因企施策,更加注重标本兼治、优胜劣汰、建立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布局结构优化,加快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减少行政干预,建立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强政府协调引导,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形成政府部署、出资人推动、企业主体负责的工作格局。

坚持因企施策,精准发力。根据行业特点、企业实际和问题性质合理分类,突出政策措施针对性,把握资产重组、人员安置、债务化解等关键节点,形成政策和工作合力,因企制宜,分类分批,先易后难推进处置工作。

坚持企业主体,落实责任。企业是处置“僵尸企业”的责任主体。强化责任主体,明确任务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各级企业和各类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坚持统筹兼顾,有序推进。将处置“僵尸企业”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化解过剩产能、产业整合、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扭亏增盈、瘦身健体、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工作有机结合,优化资源配置,增强企业活力,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

坚持规范有序,确保社会稳定。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公开规范操作,切实维护出资人、债权人和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恶意逃废债行为。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安置职工,确保社会稳定。

(三)处置对象

按照精准识别、精准分类的要求,结合市属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将“僵尸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关停企业,即已完全处于关闭和停业状态、职工已安置和仍有部分留守人员、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企业,以及“三无”企业(无人员、无资产、无场地)。二类是特困企业,即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资不抵债且连续亏损3年以上;主要靠政府或集团总部补贴和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连续3年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产或半停产1年以上。

(四)工作目标

按照《中共文山市委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市发〔2017〕31号)要求,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开展处置“僵尸企业”专项行动,加快“僵尸企业”重组整合和市场出清,2018年,基本完成市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各项工作,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全面提升,优胜劣汰的市场化机制日臻完善。

二、主要措施

(一)加大兼并重组力度。在产业集中度不高、同质化竞争突出、行业重复建设严重的行业领域,支持企业间通过资产重组、股权合作、无偿划转、资产置换等方式进行重组整合。鼓励企业优化内部资源配置,通过业务重组、吸收合并等方式,整合内部低效资产,实现配置优化。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通过市场方式实施兼并重组,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各企业主管部门(深化改革责任单位)牵头,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发改局、市工信商务局、文山银监分局配合。

(二)依法稳妥有序退出。对产能落后、没有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后实施关闭破产。对符合破产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鼓励通过依法破产重整盘活企业资产,做好债务重组,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推动重整后企业发展。

各企业主管部门(深化改革责任单位)牵头,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商务局、文山银监分局、市人民法院等配合。

(三)着力提升管理水平。切实加强企业管理,深入开展提质增效行动。企业要立足自身、深入挖潜、瘦身健体,找准“出血点”,消除亏损源,科学设定管理层级,从严定岗定员,坚持“成本管控、效益否决”,全面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切实提高对市场变化的敏感度和应对能力。大力推进阳光采购、线上采购,提高市场竞争力。

各企业主管部门(深化改革责任单位)牵头,市财政局(市国资局)配合。

(四)有效盘活存量资产。积极发挥现有平台公司功能作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有效处置低效无效资产,最大限度挖掘市场价值,实现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有条件转型转产的企业,支持实施搬迁改造,集中发展优势产业和高附加值产品。支持退出企业用好存量土地,促进企业转型发展和土地再开发利用。

各企业主管部门(深化改革责任单位)牵头,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国土局配合。

(五)积极推动债务重组。各企业及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的沟通协调,制定清晰可行的债务处置方案。对属于关停出清范围的“僵尸企业”,坚决停止各种不合理补贴和信贷支持;对属于兼并重组范围的“僵尸企业”,采取市场化、法制化手段,通过贷款展期等多种方式实施债务重组,通过组建银团、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或封闭融资等多种方式予以信贷支持,优化企业资本结构,有效减轻债务负担。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灵活运用不良资产批量化转让、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持续提升不良资产处置效率。

各企业主管部门(深化改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文山银监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发改局、人行文山市支行配合。

(六)全面深化国企改革。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清产核资,真实反映企业资产及财务状况,有效缓解资产账面价值虚高、成本压力过大等问题,为改革脱困创造有利条件。

各企业主管部门(深化改革责任单位)牵头,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发改局、市人社局等配合。

(七)多措并举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创新方式方法,通过培训转岗、组织劳务输出、自主创业等多种渠道安置富余职工,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对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其本人自愿选择和企业同意,可实行内部退养,合理确定内部退养期间待遇标准;企业重组过程中实施内部退养的,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从净资产中一次性预提有关费用。企业应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切实落实分流安置职工所需资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贷款担保、一次性创业补助等政策扶持,支持以自主创业带动就业。

各企业主管部门(深化改革责任单位)牵头,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配合。

(八)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企业负担,实现轻装上阵、公平竞争。2018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市政、消防、社区管理等实施分类处理。

各企业主管部门(深化改革责任单位)牵头,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人社局等配合。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工信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文山银监分局等部门及单位配合的市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机制。市财政局(市国资局)负责协调市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有关工作,研究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安排,指导市属有关企业开展处置“僵尸企业”工作,并监督检查方案实施情况。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企业主管部门(深化改革责任单位)和国有企业是处置“僵尸企业”的责任主体,要建立主要领导牵头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时完成处置任务。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深入细致分析所属“僵尸企业”情况,明确处置工作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建立工作台账,制定工作总体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备案。要按照务实管用、可操作、可检查的要求,一企一策制定“僵尸企业”具体处置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处置方式、政策措施和时限要求等内容。同时,在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要同步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党组织隶属关系调整等工作,防止出现“有党员无组织、有组织无上级”的现象。

(三)加强督查考核。市财政局(市国资局)按照《中共文山市委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市发〔2017〕31号)要求,结合市委、市政府对全面深化国资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建立督查工作机制,定期跟踪工作进展,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开展不力和推进进度不够的单位进行问责。

(四)强化政策保障。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加强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的政策引导。因处置“僵尸企业”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在业绩考核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中予以考虑。统筹使用现有技术改造、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专项资金,支持和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市人社局负责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衔接,给予就业相关政策扶持。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置“僵尸企业”中债务处置实施方案,明确市场化、法制化处置债务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市市场监管局指导做好“僵尸企业”处置中关闭或破产清算企业的工商注销登记。市税务局负责指导做好“僵尸企业”处置中关闭或破产清算企业的税务注销登记工作。市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企业法治化退出机制,加快破产清算案件审理,为依法实施市场化破产创造条件。

(五)规范有序操作。市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要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科学论证、合理评估、依法清算、集体决策等程序,加强过程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审核(审批)流程。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要切实做到信息公开化、评估规范化、竞价制度化、交易平台化,确保各方合法权益;涉及引入社会资本的,需公开征集意向合作方,公平透明引入投资者。加强资金、土地、物业、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规范管理,确保资源统筹利用,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六)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规范深入宣传处置“僵尸企业”的重要意义和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和思想政治工作,强调依法依规原则,强调市场机制引领,正确引导预期,引导职工认清形势、转变观念,更好地理解、支持并主动参与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