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市贯彻执行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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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文市政发〔2018〕67号
  • 来源市政府
  • 公开日期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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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现将《文山市贯彻执行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6日

文山市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政府

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文山州贯彻执行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8〕49号),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绩效,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文山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政府投资力度不断加大,审计监督在服务经济社会、节约国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规范项目建设管理、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日益凸显十分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市审计机关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审计力度,规范了政府投资审计管理,审计成效显著。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投资审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力度。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各部门职责

(一)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强化业务指导,加强对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规范社会中介组织执业行为,促进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

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应认真履行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强化内部审计,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财务核算、工程结算及质量等环节的管理,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做到资料真实、完整。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与管理。既要确保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又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及时收回项目结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力度。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合理安排”的原则,坚持依法审计,切实履行好审计监督职责,加大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或财政资金投入较大项目的审计力度,并进行必要的跟踪审计。审计部门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合同商定、物资采购、质量评价、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的通知》(文政发﹝2017﹞90号)规定,按项目进度拨付工程价款,不得以竣工决算未审计作为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二)审计管辖范围

1.预算价审计。从2019年1月1日起,所有工程建设项目预算价审计均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018年度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审计局继续负责审计;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审计。

2.竣工决(结)算审计。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竣工决算,由市审计局负责审计;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市人民政府采用市审计局向社会中介机构招标结果,从入围的政府投资审计中介机构中抽取中介机构开展竣工决(结)算审计,后期视工作开展情况需增加中介机构的,按程序追加并报批,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三、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费用

市审计局组织开展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向社会购买服务所需经费、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组织开展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费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四、责任追究

经决算审计,对超投资概算的项目,严格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处理,非因法定原因,超投资概算10%以上的投资项目,取消项目主管单位当年综合绩效考评评优资格,超投资概算20%以上的投资项目,由审计或财政部门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