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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期)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20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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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9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通告》,涉及我市5家企业、不合格样品10批次。现将10批次不合格样品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文山市金砖四方生活超市凤凰路店经营的黄豆芽、绿豆芽、山卡拉土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4月26日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金砖四方生活超市凤凰路店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1年4月26日)、绿豆芽(购进日期2021年4月26日,)、山卡拉土鸡蛋(购进日期2021年4月24日)进行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黄豆芽、绿豆芽不合格项目均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山卡拉土鸡蛋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文山市金砖四方生活超市凤凰路店违法经营兽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文行罚决字[2021]第12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1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2021年4月26日抽检批次的黄豆芽、绿豆芽、山卡拉土鸡蛋,已销售完毕,流通环节未发现导致食品不合格的原因。由于该食品属于食用农产品,保存时间短,且采购的量不大,故无法召回。 该企业进行整改措施如下:一方面及时与供应商进行反馈和沟通,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稳定食品质量,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另一方面要求供应商对每一批食品进行跟踪检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食品质量达标。

二、文山乐鲜生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4月26日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文山乐鲜生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1年4月26日)进行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不合格项目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文山乐鲜生贸易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文行罚决字[2021]第12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1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2021年4月26日抽检批次绿豆芽,已销售完毕,流通环节未发现导致食品不合格的原因。由于该食品属于食用农产品,保存时间短,且采购的量不大,故无法召回。 该企业进行整改措施如下:一是组织所有员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二是严格管控进货渠道,所有蔬菜售卖都严格要求正规供应商进货。三是严格追查此次不合格食品出现原因,加强商品品质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文山大尔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西芹菜、上海青(普通白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4月27日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大尔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西芹菜(购进日期2021年4月27日)、上海青(普通白菜)(购进日期2021年4月27日)进行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西芹菜、上海青(普通白菜)不合格项均为毒死蜱。

  1.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文山大尔多商贸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文行罚决字[2021]第12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1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2021年4月27日抽检批次的西芹菜、上海青(普通白菜),已销售完毕,流通环节未发现导致食品不合格的原因。由于该食品属于食用农产品,保存时间短,且采购的量不大,故无法召回。 该企业进行整改措施如下:一是对抽检出不合格的农产品我超市及时进行处理,为了杜绝类似质量事故发生,维护公司质量信誉和形象,公司对在这次农产品质量事故中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罚;二是今后公司在进货和销售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和监督,针对问题,履行好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四、文山市凌木鲜肉销售店销售的猪肝、猪后腿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5月12日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凌木鲜肉销售店销售的猪肝(购进日期2021年5月12日)、猪后腿肉(购进日期2021年5月12日)进行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猪肝不合格项为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猪后腿肉不合格项为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文山市凌木鲜肉销售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文行罚决字[2021]第10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1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2021年5月12日批次的猪肝、猪后腿肉已经销售完毕,流通环节未发现导致食品不合格的原因,由于该食品属于食用农产品,保存时间短,且采购的量不大,故无法召回。该企业进行整改措施如下:一是针对问题,履行好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二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五、云南博莱玛特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白芹菜、普通白菜(小白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5月13日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博莱玛特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白芹菜(购进日期2021年5月13日)、普通白菜(小白菜)(购进日期2021年5月13日)进行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白芹菜不合格项为水胺硫磷,普通白菜(小白菜)不合格项为毒死蜱。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云南博莱玛特百货有限公司违法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白芹菜、普通白菜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文行罚决字[2021]第12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1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2021年5月13日抽检批次的白芹菜、普通白菜(小白菜),已销售完毕,流通环节未发现导致食品不合格的原因。由于该食品属于食用农产品,保存时间短,且采购的量不大,故无法召回。该企业进行整改措施如下:一方面立即追溯该食品来源,索证索票,加强管理;另一方面组织本店员工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