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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市综执行罚决三股规(金)字〔2025〕第8号)

信息来源: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09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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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某,性别:女,民族:汉族,联系电话:138XXXX9187,身份证号码:532621XXXXXXXX0049。

共有人:张某,性别:女,民族:汉族  联系电话:1320XXXX168,身份证号码:532621XXXXXXXX4048。     

地址:文山市金色水车小区26幢X座。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我局按照文山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于2023年08月14日依法对李某户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2023年8月28日当事人李某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司法局作出行政复议中止。2025年4月10日我局发函《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协助核实认定新平街道金色水车小区26幢X座李某户规划许可手续暨合法性的函》(文市综执函〔2025〕93号)至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进行核实认定。2025年4月16日该局复函《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核实认定金色水车小区26幢X座违规加建房屋情况的函》(文市自然资函【2025】227号),以及由昆明根苑土地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屋分户平面图:二层新增砖混面积13.50平方米,公共区域新增铝合金简易棚面积6.63平方米,二层钢架雨棚面积18.87、三层钢架雨棚面积40.87平方米,钢架雨棚面积共59.74;花园玻璃房面积28.44平方米,楼顶玻璃房面积44.46平方米,玻璃房面积共72.90平方米。函中载明:“金色水车小区26幢X座业主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在小区公共区域、花园、二层、三层露台及屋顶位置加建砖混结构房屋、钢架雨棚及玻璃房等,建筑面积共计 152.77 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

经法制审核,发现该案存在瑕疵。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我局于2025年4月17日决定撤销本机关于2023年8月14日依法作出并送达的《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市城乡管行罚决新规(金)字【2023】第218号)。自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

2025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某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经查,李某户在该房屋公共区域、花园、二层、三层露台及屋顶位置加建砖混结构房屋、钢架雨棚及玻璃房等,其中二层加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3.5平方米。

二、行政处罚的证据、种类、法律依据

(一)在执法过程中我局取得了如下证据:1.《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核实认定金色水车小区26幢X座违规加建房屋情况的函》(文市自然资函【2025】227号);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昆明根苑土地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分户平面图;4.《文山市金色水车小区26幢X座房屋鉴定报告》;5.《李某、张某明离婚协议》。2025年4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4月22日前改正在文山市新平街道金色水车小区26幢X座的违法行为。经复查,当事人未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上述行为,4月23日我局再次发函《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协助核实认定新平街道金色水车小区26幢X座李某户违规加建整改情况的函》(文市综执函〔2025〕114号)至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判定。4月24日市自然资源局再次复函《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核实认定金色水车小区26幢X座违规加建房屋整改情况的函》(文市自然资函〔2025〕254号),函中载明:“金色水车小区26幢X座业主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在小区公共区域、花园、二层、三层露台及屋顶位置加建砖混结构房屋、钢架雨棚及玻璃房等,建筑面积共计152.77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等规定,经我局分析研判,违规加建的砖混结构房屋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情形,违规加建的钢架雨棚及玻璃房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情形”。4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没收违法收入、罚款

2、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六项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三)法律法规依据:该户的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依法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一)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结果、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文山市同心联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23年02月24日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的房屋违建部分价格(评估报告编号:同心联谊(文)房估字﹝2023﹞第028号);以及《文山市金色水车小区26幢X座房屋鉴定报告》。经我局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你户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一是依法没收违法收入。即:按违法加建面积13.5平方米×重置成本价【砖混结构】1390.00元/㎡=18765.00元,大写:壹万捌仟柒佰陆拾伍元整;二是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即:按违法加建面积13.5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砖混结构】830元/㎡×5%=560.25元,大写:伍佰陆拾元贰角伍分;以上合计总金额人民币:18765元+ 560.25元=19325.25元(大写:壹万玖仟叁佰贰拾伍元贰角伍分)。    (注:违法收入按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砖混结构重置成本价1390元/㎡计算;工程造价按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砖混结构建筑安装工程费830元/㎡计算。)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2025524日)将罚款缴至(户名:文山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文山市支库)。到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限李某户于2025524日前自行拆除位于文山市金色水车小区26幢X座违规加建的钢架雨棚及玻璃房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若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由文山市人民政府责成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强制执行。

 

 

                  


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签章)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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