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州XX有限公司: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2月25日,对你公司涉嫌非法占地建设砖厂项目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于2025年3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告字〔2025〕第16号)和《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听告字〔2025〕第16号);你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提出书面申请和申辩意见要求举行听证;2025年4月11日文山市自然资源局依法组织了听证;2025年4月30日根据听证结果作出《听证报告书》(文市自然资听报字〔2025〕第02号);于2025年4月30日送达给你公司,维持《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告字〔2025〕第16号)。
你公司2017年4月至今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文山市马塘镇XX村委会XXX村土地46739.44平方米建设“年产8000万块烧结自保温页岩标砖新型环型旋转窑自动化生产线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实施)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该案因违法行为发生于2017年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因此,本案适用2004年8月28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2014年7月29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004年8月28日实施):“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2014年7月29日实施)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公司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46739.44平方米土地(占用耕地24455.52平方米、林地14072.90平方米、其他土地7501.31平方米和未利用地709.71平方米)退还给马塘镇XX村委会XXX村。
2、没收符合《文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46739.4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所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地磅1个、绿化2处、空地2处、动工区域2处、堆料区2处、简易房屋10间、露天设备1处、生产房3间、水塘1个、围墙1条、砖房14间)。
3、对你公司占用耕地24455.52平方米(水田5117.05平方米,旱地19338.4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244555.2元(大写:贰拾肆万肆仟伍佰伍拾伍元贰角整)。对占用林地14072.90平方米、其他土地7501.31平方米和未利用地709.71平方米,三类地(一般土地)合计22283.92平方米,分别处以每平方米4元的罚款,计¥:89135.68元(大写:捌万玖仟壹佰叁拾伍元陆角捌分整);两项合计¥:333690.88元(大写:叁拾叁万叁仟陆佰玖拾元捌角捌分整)。
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你先到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财务股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然后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务必于15日内将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叁仟陆佰玖拾元捌角捌分整(¥333690.88元)按照上述要求缴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二大队(驻文山市自然资源局214办公室)
电 话:(0876)2123630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