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某某,性别:女,联系电话:139XXXX0028,身份证号码:532621XXXXXXXX0048,地址:文山市金色水车小区86幢X座。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按照文山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对文山市金色水车小区86幢X座王某某户房屋进行调查,于2025年3月26日发函《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协助核实认定新平街道新安社区金色水车小区70幢X座、86幢X座2户规划许可手续暨合法性的函》(文市综执函【2025】76号)至文山市自然资源局核实认定,经该局2025年3月27日复函《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核实认定金色水车小区70幢X座、86幢X座违规加建房屋情况的函》(文市自然资函[2025]191号)核实认定,金色水车小区86幢X座业主在房屋二层三层的露台及屋顶(四层)加建木质结构房屋,建筑面积96.84平方米。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3月27日受理该案,并依法立案调查,同时对当事人王某某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于2025年3月28日对该户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经复查,当事人未在责令限期内整改,因当事人对违建面积不认可并提出异议,当场表示申请复测面积,于2025年3月31日由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及第三方测绘公司对房屋违建面积重新测量,测量结果为:二层新增木质结构房屋6.86平方米、三层新增木质结构房屋39.00平方米,新增木质结构总建筑面积为45.86平方米;四层新增钢架雨棚36.00平方米,该户违法建设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我局于2025年4月9日发函《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协助核实认定金色水车小区70幢X座李兴培、86幢X座王某某两户违规加建整改情况的函》(文市综执函【2025】91号),核实王某某户违规加建部分是否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还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进行判定,2025年4月15日经该局复函《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核实认定金色水车小区70幢X座、86幢X座两户违规建设整改情况的函》(文市自然资函[2025]226号),函中载明:“金色水车小区86幢X座业主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在房屋二层、三层的露台位置及屋顶(四层)加建木质结构房屋及钢架雨棚,经复核,木质结构房屋45.86平方米,钢架雨棚36.00平方米。该户加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等规定,经我局分析研判,金色水车小区86幢X座违规加建的木质结构房屋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情形,86幢X座违规加建的钢架雨棚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情形。”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证据和处罚结果
(一)在执法过程中我单位取得了如下证据:1.《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协助核实认定新平街道新安社区金色水车小区70幢X座、86幢X座2户规划许可手续暨合法性的函》(文市综执函【2025】76号);2.《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核实认定金色水车小区70幢X座、86幢X座违规加建房屋情况的函》(文市自然资函[2025]191号);3.《调查(询问)笔录》;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和现场图片等相关资料;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6.当事人房产证复印件;7.《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协助核实认定金色水车小区70幢X座李兴培、86幢X座王某某两户违规加建整改情况的函》(文市综执函【2025】91号);8.《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核实认定金色水车小区70幢X座、86幢X座两户违规建设整改情况的函》(文市自然资函[2025]226号);9.《文山市同心联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23年02月24日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的房屋违法部分价格》(评估报告编号:同心联谊(文)房估字﹝2023﹞第028号);10.文山七都质量检测有限公司2025年3月29日出具的《文山市金色水车小区王某某住宅楼房屋鉴定报告》(报告编号:WSZJ-JS-FWJD-2025-026)相关资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依法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一)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规定,于2025年3月27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25年3月28日对该户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文市综执责改三股规金字【2025】第4号);于2025年04月16日对当事人分别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市综执罚先告三股规金字【2025】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综执听告三股规金字【2025】4号),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自愿接受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本机关负责人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决定对王某某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对王某某户作出:一是依法没收违法收入,(即:按违规新增总建筑面积45.86平方米*重置成本价1390元/㎡=63745.40元(大写:陆万叁仟柒佰肆拾伍元肆角零分);二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即:按违规新增总建筑面积45.86平方米x建设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830元/㎡* 5%=1903.19元(大写:壹仟玖佰零叁元壹角玖分);以上罚款总金额为人民币:63745.40元+ 1903.19元=65648.59元(大写:陆万伍仟陆佰肆拾捌元伍角玖分)。
(注:违法收入按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重置成本价人民币¥:1390元/m计算;工程造价按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建筑安装工程费830元/m计算。)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2025年05月10日前)将罚款缴至(户名:文山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文山市支库)。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