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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市综执行罚决三股规(金)字[2025]第 6 号)

信息来源: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27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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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某某,性别:女,联系电话:133XXXX8911,身份证号码:532627XXXXXXXX0028,地址:文山市金色水车小区70幢X座。

共有人:陆某某,性别:男,联系电话:无,身份证号码:532627XXXXXXXX0318,地址:文山市金色水车小区70幢X座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我局按照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对文山市金色水车小区违建业主进行全面调查,并发函《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协助核实认定新平街道金色水车小区70幢X座、86幢X座2户规划许可手续暨合法性的函》(文市综执函〔2025〕76号)至文山市自然资源局核实。经该局复函《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核实认定金色水车小区70幢X座、86幢X座违规加建房屋情况的函》(文市自然资函[2025]191号)进行认定,以上2户加建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03月27日受理该案并对该案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李某某户违法建设行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我局于2025年04月09日再次发函《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协助核实认定金色水车小区70幢X座李某某户违规加建整改情况的函》(文市综执函〔2025〕91号)至文山市自然资源局。经该局复函(文市自然资函[2025]226号)认定,李某某户在文山市金色水车小区70幢X座房屋二层、三层新增木质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为38.63平方米,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 影响”情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行政处罚的证据、种类、法律依据

(一)在执法过程中我单位取得了如下证据:1.《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协助核实认定新平街道金色水车小区70幢X座、86幢X座2户规划许可手续暨合法性的函》(文市综执函〔2025〕76号);《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核实认定金色水车小区70幢X座、86幢X座违规加建房屋情况的函》(文市自然资函[2025]191号);《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协助核实认定金色水车小区70幢X座李某某、86幢X座王翠荣两户违规加建整改情况的函》(文市综执函〔2025〕91号);《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核实认定金色水车70幢X座、86幢X座两户违规建设整改情况的函》(文市自然资函〔2025〕226号)。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勘验笔录》。4.《现场勘验图》和现场图片资料等相关资料。调查取证后,我局先后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按规定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以上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对你户在文山市金色水车小区70幢X座房屋二层、三层新增木质结构房屋决定采取没收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法规依据:该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依法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一)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前款所称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拆除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鉴定。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应当将认定为不能实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向社会公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行政处罚的结果、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文山市同心联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23年02月24日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的房屋违建部分价格(评估报告编号:同心联谊(文)房估字﹝2023﹞第028号),以及云南建研建设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2025年03月19日出具的《文山市金色水车小区李某某、陆某某住宅楼房屋鉴定报告》(编号:WSZJ-JS-FEJD-2025-027)“拆除新建部分可能影响被鉴定房屋及相邻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安全,可能出现墙体与楼板开裂,粉层跳壳、脱落破损等现象,给双方利益造成影响等,建议对加盖部分的建筑予以保留使用。”

经我局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并经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你户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李某某(户)作出:没收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罚款的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收入:38.63㎡×1390元/㎡=53695.70元(大写:伍万叁仟陆佰玖拾伍元柒角整);

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38.63㎡×830元/㎡×5%=1603.15元(大写:壹仟陆佰零叁元壹角伍分);

合计:53695.70元+ 1603.15元=55298.85元(大写:伍万伍仟贰佰玖拾捌元捌角伍分)。

(注:违法收入按文山市同心联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23年02月24日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的房屋违建部分价格(评估报告编号:同心联谊(文)房估字﹝2023﹞第028号)评估的砖混结构重置成本价:1390元/㎡计算;工程造价按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砖混结构建筑安装工程费:830元/㎡计算。)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2025年 510 日前)将罚款缴至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户名:文山市财政局,开户名称:国家金库文山市支库)。到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 4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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