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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文)罚〔2025〕5号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环(文)罚〔2024〕5号(时间为3月18日发布)

信息来源: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18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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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文山温山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献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601MABXN66U2K                 

地址:文山市卧龙街道七花社区三鑫机电城劲达二手车市场F-1F2   

   20241227202536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在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检测过程中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行为依法开展调查,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312月至202412月出具的文山州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中发现,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3I1GK64593720853,相同编号不同品牌车的有219份;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8345TUVW12348912,相同编号不同品牌车的有24份;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23067LMNNOP8345TOD,相同编号不同品牌车的7。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的规范要求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检测。2025228日,你公司召回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250份中的车辆1辆,车牌为云HSS783,经过复测结果为无法读取到OBD发动机控制单元信息。经对你公司站长(王金华)、授权签字人(李钦杉、王廷金)、引车员(杨乾男、王自永)进行询问调查,均主动承认使用OBD屏蔽将被检测车辆的实际信息屏蔽,致使OBD检查项有故障车辆顺利通过检测的环境违法事实。按照你公司经营服务性项目收费标准,每辆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上线检测费用人民币¥100.00,共计人民币¥25000.00上述车辆检测过程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的规范。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真实、合法、关联证据为凭:

1.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移交办理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问题线索的通知(云环通〔202490号)文件及涉及你公司的附件。证明该案件线索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办;

2.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1页,法人授权委托书12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陈献策的身份以及委托站长王金华、授权签字人王廷金、引车员杨乾男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事项。

3.证据名称:20241220日、202521736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9页、20251220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13页;2025217日、20日、21日、26制作的《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526页,证明该公司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的规定,开展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4.证据名称:《文山州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报告250份,证明该公司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5.证据名称:《文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文山温山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查询结果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两年内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6.证据名称:《文山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表。证明该公司属于重点管控单元。

7.证据名称:文山温山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营业额收入¥416223.62、人员名单共15人。证明该公司属于小型企事业单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36日书面送达《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文)不告〔20254号),告知你公司有权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现已满五个工作日,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处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中裁量因子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及违法行为修正因素。集体讨论,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250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2.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文山州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250,每辆车检测费用人民币¥100.00元。)

请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联系本案承办人取得《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指定银行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话:0876-3050439

 址:文山市西华路167号  邮政编码:663099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3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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