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220916003
标    题 攀枝花下寨房屋拆除未妥善处置
姓    名 李春柳
性    别
年    龄 35
地    址 卧龙街道攀枝花下寨
邮政编码 663000
发件IP 2409:896d:4203:1a4f:a46b:9717:c86c:1547
写信时间 2022年09月16日
信件内容

  文山州人民政府、州长:你们好!我们是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开化镇攀枝花社区攀枝花下寨的村民李春柳(身份证号532621******0328);李春花(身份证号:532621******0323);李春凤(身份证号:532621******7620)。现向政府投诉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文山市人民政府卧龙街道办事处违法强拆我的房屋、没有赔偿一事。 1999年2月3日,经攀枝花下寨村民大会同意分得一处宅基地,后我和姐妹李春花、李春凤在分得的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一处。2021年5月27日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文山市人民政府卧龙街道办事处等多部门共同将我们的房屋强制拆除。2021年7月23日,我们以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为被申请人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9月 27日文山市人民政府作出文政复决字[2021]第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21年5月27日对申请人在文山市卧龙街道攀枝花下寨建盖的砖混结构房屋、搭建的彩钢瓦简易棚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由于当时我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只列了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为复议被申请人,而实际上参与强拆的还有文山市人民政府卧龙街道办事处,因此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文山市人民政府卧龙街道办事处应当共同承担违法强拆的法律责任。房屋被违法强拆后,我们多次找他们要求赔偿,没有任何结果。2022年6月30日,我们以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文山市人民政府卧龙街道办事处为共同赔偿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分别提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强拆给我们造成的损失,他们也收到了赔偿申请材料,但至今他们对我们赔偿申请置之不理,赔与不赔、赔多少没有任何回复。我们认为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文山市人民政府卧龙街道办事处的相关人员是严重渎职,那怕不赔也应当出具不予赔偿的决定吧!对老百姓的赔偿申请置若罔闻,实不应该!另外,他们拆房的目的是想搞所谓的城中村提升改造,而改造范围内与申请人同样性质的房屋比比皆是,在没有依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强拆房屋,严重损害了我们的权益。我们相信党和政府能给我们一个公平,现向政府和领导反映,请及时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投诉人:李春柳 李春花 李春凤           

 

2022 9月16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网民同志:

您好!您留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6月22日与文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文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载明当事人在高登社区内获得安置地一块,但并未到安置地上建房,而是在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回到攀枝花下寨建房该建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

依据2021年2月1日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李春花、李春柳、李春凤)户房屋属于城市城划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的认定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六十六的规定,卧龙街道执法队于2021年2月1日对当事人在文山市卧龙街道攀枝花下寨建盖砖混结构房屋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2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建房当事人于29日前自行拆除在文山市卧龙街道攀枝花下寨擅自建盖砖墙瓦房及钢架简易房在规定期限内,建房当事人拒不履行相应义务。随后卧龙街道执法队于219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月31日分别在违法建筑上贴粘《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并对当事人下发《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当事人逾期仍未履行行政决定义务;5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发《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和《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综上所述,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相关部门不予进行赔偿,如对违法建筑拆除有异议,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感谢您对卧龙街道工作的支持与理解,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文山市卧龙街道办事处

                   2022年9月26日

处理时间 2022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