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州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信息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03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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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文山州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行为,维护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公共资源交易提质增效实施要点的通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巩固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各县(市)、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进行的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是指林业经营者将其拥有的林地经营权,以及附着于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造林育林、林地保护、护林管理、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等义务应当同时转移,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规则所指集体林权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  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二)有利保护、开发和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公众利益;

(三)林地、林木权属无争议;

(四)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集体林权流转。


第二章 交易类别和条件


第五条 可依法交易的林权类别包括(应当事先依法登记取得林权类不动产权属证书,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林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一)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

(二)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

(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

(四)依法再次流转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

(五)其他可以依法流转交易的集体林权。

上述森林、林地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埋藏物、水域不得交易。

第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交易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应进必进的原则在属地(行政区域)农交中心进行交易。

其他集体林权可以自愿在各县(市)、乡(镇、街道)农交中心进行交易。

第七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获得的,需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类证书,方可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再次流转林地经营权,应告知林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

第八条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再次流转林地经营权,应告知林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

第九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林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林权,不得进行交易:

(一)未依法取得林权类不动产证书的;

(二)权属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

(三)未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的内部决策、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未承包经营的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的,应当事先依法登记取得林权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县(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审核和核发;县(市)级林草部门负责对公益林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进行审核或审批。

第十三条 农交中心负责为集体林权进入平台交易提供综合服务和交易见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和林草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林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交易双方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 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实行属地管理,在本行政区域内交易。按照“交易申请、交易中心受理登记、发布出让信息公告、组织交易、发布成交公告、签订交易合同、交易价款结算、出具进场交易确认书”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转让方应通过农交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集体林权出让交易申请书;

(二)林权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四)公益林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交易,还要提供县级以上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五)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农交中心自收到转让方交易申请后,10个日历天内完成资料审查。审查未通过的,由农交中心退回申请并告知理由;审查通过的,由农交中心进行受理交易登记,编制转让信息公告,并在本级农交中心网站发布,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十八条  转让信息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方和农交中心的名称、场所;

(二)标的基本情况,包括坐落位置、四至界线、面积、主要树种、树龄、确权发证情况、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流转的方式及权属类型、拟流转期限及价格等(建议有标的图片或视频资料);

(三)受让方报名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四)交易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五)确定竟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六)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转让信息的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日历天。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随意变更公告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提出合理说明并经原审核、审批机构同意,在原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公告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 凡对标的有受让意向者,应在转让信息公告期间按规定向农交中心提出受让交易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和交纳保证金:

(一)集体林权受让交易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三)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交授权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按照转让人底价(起始价)或者评估价的2%—20%交纳保证金。农交中心应当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保证金专户;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农交中心自收到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后,5个日历天内完成资料审查。审查未通过的,由农交中心退回申请并告知理由;审查通过的,农交中心对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并于出让公告结束后,组织交易。

第二十二条 集体林权流转交易主要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转让公告期满后,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公开协商的方式进行交易;产生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方,由转让方选择谈判、竞价等方式交易。

第二十三条 经公开交易,转让方、受让方成交的,由农交中心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日历天。

第二十四条 成交公告期满5个日历天后,交易双方应当采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附后)签订林权流转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交易文件和成交承诺文件一致,不得另行签订背离上述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交易双方应当将签订的合同报当地县(市)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交易双方根据所签订的林权流转合同的约定进行交易资金结算。

交易资金结算完成后,农交中心向交易双方出具《县(市)项目交易成交确认书》。

交易中心对集体林权流转交易不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县(市)项目交易成交确认书》。应载明如下事项:

(一)项目编号及标的内容;

(二)转让方和受让方全称;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还要有受托人相关信息;

(四)合同期限和起止时间;

(五)成交金额;

(六)支付方式;

(七)签约日期;

(八)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农交中心应实时向同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享交易确认书和交易合同等信息,为交易双方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提供便利。


第五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转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提出申请,交易双方确认后,可以中止交易:

(一)林权存在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其他情况导致交易中止的。

第二十九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交中心可以终止交易:

(一)中止交易后未能消除影响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交易的。

第三十条 交易双方不遵守交易规则或农交中心现场管理制度的,由农交中心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林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文山州、县(市)林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