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气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信息来源:市气象局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13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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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单位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局法制机构(局防灾减灾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局防灾减灾科提交。

第四条 防灾减灾科在收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五条 审核范围: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罚款五万元以上的案件。

第六条 防灾减灾科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执法决定书等材料是否齐备,决定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审核程序:

(一)审核应提交的材料:行政处罚案卷、处罚决定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审核方式:由防灾减灾科审核人员召开会议,经初核和复核两个步骤,对提供的案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审核。

(三)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核结果:出具最终审核意见,填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第八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九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 办案机构对防灾减灾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防灾减灾科对疑难、争议问题,可当向政府法制办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然后与办案机构协调一致。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文山市气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执法项目


承办单位


承办人员


承办单位拟处理意见


审核意见

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事项说明及审核结论:

法制机构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审核意见在相应选项打√,需要说明的事项较多可另附纸说明。

初核: 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