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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农家风情园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信息来源: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25日     作者:文山市一部手机游云南指挥中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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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2021年3月31日,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农家风情园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查发现其操作间灶台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贵阳味纯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为500毫升/瓶的香醋1瓶,生产日期2017年7月17日,保质期3年;2、联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为448克/瓶的辣鲜露调味料1瓶,生产日期2019年1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3、联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为448克/瓶的家乐牌辣鲜露调味料1瓶,生产日期2018年8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4、东莞市永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为460克/瓶的开心厨辣鲜露1瓶,生产日期2019年7月13日,保质期15个月。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4个,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1年4月1日,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由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不做进货帐,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按金额不足一万元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5000元(2021年5月11日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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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