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罚字(文山市)〔2021〕23号)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15日     点击:    
[字体: ]


文山汶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DP4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甘启汶

地址:文山市开化街道办塘子寨

文山汶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13日省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2021年2月24日、4月24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开展现场核实,发现该公司年产10万吨沥青拌合站项目厂区部分公分石与废石露天堆放,生产设施输送管道未密闭。

以上事实有:2020年12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2020年12月10日询问笔录1份3页、2020年12月10日拍摄现场照片4张、2021年2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2021年4月22日询问笔录笔录1份3页、2021年02月24日拍摄现场照片6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和项目环评批复及验收文件等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25日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处罚的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限期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文山州生态环境局2021年5月25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罚告字(文山市)〔2021〕23号)和2021年5月25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处贰万元(20000.00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户名: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