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7期)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8日     点击:    
[字体: ]

根据2022年云南省省级、州级、市级食品安全抽任务抽检和计划要求,我局在我市辖区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将22批次不合格样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文新农贸市场王春花销售的茄子、尖椒、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30日对文新农贸市场王春花销售的茄子(购进日期:2022年6月30日)、尖椒(购进日期:2022年6月30日)、芹菜(购进日期:2022年6月30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茄子、尖椒均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芹菜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2022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文新农贸市场王春花送达《检验报告》(编号:1.A2220235788107016C;2.A2220235788107018C;3.A2220235788107013C),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茄子、尖椒、芹菜,因上述批茄子、尖椒、芹菜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茄子、尖椒、芹菜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新农贸市场王春花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茄子、尖椒、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二、文山市闻超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9日对文山市闻超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2年6月29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文山市闻超水产品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215111),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牛蛙,因上述批牛蛙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牛蛙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闻超水产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三、文山市法果水产经营部经营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9日对文山市法果水产经营部经营的泥鳅(购进日期:2022年6月26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文山市法果水产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215112),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泥鳅,因上述批泥鳅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泥鳅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法果水产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泥鳅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四、文山市水里游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9日对文山市水里游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2年6月29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文山市水里游水产品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215116),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牛蛙

,因上述批牛蛙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牛蛙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水里游水产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泥鳅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和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五、文山市黄先萍水产品销售店经营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9日对文山市法果水产经营部经营的泥鳅(购进日期:2022年6月27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文山市黄先萍水产品销售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215120),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泥鳅,因上述批泥鳅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泥鳅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法果水产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泥鳅)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六、文山市吴鹏水产部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9日对文山市吴鹏水产部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2年6月28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文山市吴鹏水产部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215119),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牛蛙,因上述批牛蛙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牛蛙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吴鹏水产部经营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七、文山市耀观海鲜文新店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9日对文山市耀观海鲜文新店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2年6月29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文山市耀观海鲜文新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215122),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牛蛙,因上述批牛蛙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牛蛙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耀观海鲜文新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八、文山市虾兵蟹将水产品店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9日对文山市虾兵蟹将水产品店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2年6月29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文山市虾兵蟹将水产品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215123),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牛蛙,因上述批牛蛙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牛蛙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虾兵蟹将水产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九、文山市泽源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9日对文山市泽源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2022年6月29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泽源水产品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215125),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牛蛙,因上述批牛蛙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牛蛙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泽源水产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十、文山市泽涛百货店销售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9日对文山市泽涛百货店销售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2年6月29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泽涛百货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215126),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黄豆芽,因上述批黄豆芽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黄豆芽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泽源水产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黄豆芽)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和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和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文山市戴芳米线店经营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9日对文山市戴芳米线店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2年6月29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戴芳米线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215128),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黄豆芽,因上述批黄豆芽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黄豆芽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戴芳米线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十二、文山市繁梦海鲜店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9日对文山市泽涛百货店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2年6月27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均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繁梦海鲜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215130),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牛蛙,因上述批牛蛙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牛蛙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繁梦海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牛蛙)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十三、文山东园商贸有限公司大众超市金光傲城店经营的酱花生(香辣味)、沃柑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4日对文山东园商贸有限公司大众超市金光傲城店经营的酱花生(香辣味)(规格型号:散装称重、商标:威士利、生产日期:2022年05月26日)、沃柑(购进日期:2022年7月4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花生(香辣味)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沃柑丙溴磷项目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2年8月4日和8月9日依法向文山东园商贸有限公司大众超市金光傲城店送达沃柑《检验报告》(编号:YCCJ2215884)和酱花生《检验报告》(香辣味)(编号:YCCJ2215905),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酱花生(香辣味)、沃柑,因上述批酱花生(香辣味)、沃柑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酱花生(香辣味)、沃柑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东园商贸有限公司大众超市金光傲城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酱花生(香辣味)和沃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十四、文山市桂仁果蔬经营部经营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4日对文山市桂仁果蔬经营部经营的芹菜(购进日期:2022年7月4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均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桂仁果蔬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215739),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芹菜,因上述批芹菜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芹菜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桂仁果蔬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十五、文山市翠姐水果店经营的小台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4日对文山市翠姐水果店经营的小台芒(购进日期:2022年7月4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翠姐水果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215742),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小台芒,因上述批小台芒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小台芒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翠姐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十六、文山市祥纶水果店经营的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5日对文山市翠姐水果店经营的小台芒(购进日期:2022年7月4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苯醚甲环唑项目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翠姐水果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215923),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芒果,因上述批芒果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芒果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祥纶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十七、文山市渔你相伴水产经营部经营的牛蛙、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6日对文山市渔你相伴水产经营部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2年7月6日)、泥鳅(购进日期:2022年7月6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牛蛙、泥鳅均为恩诺沙星项目均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2022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渔你相伴水产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编号:№: YCCJ2216168、编号:№:YCCJ2216169)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牛蛙、泥鳅,因上述批牛蛙、泥鳅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牛蛙、泥鳅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渔你相伴水产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泥鳅、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十八、文山市广信副食批发部经营的泡椒豆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8日对文山市广信副食批发部经营的泡椒豆干(规格型号:80克/袋、商标:华松+图形、生产日期:2022年04月01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广信副食批发部送达《检验报告》(编号: YCCJ2217086),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泡椒豆干,因上述批泡椒豆干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泡椒豆干进行下架、封存、召回。重庆华松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于2022年8月16日申请复检,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广信副食批发部送达《检验报告》(编号:SP202213656)。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广信副食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泡椒豆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十九、文山市康洪副食批发部经营的永永土豆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8日对文山市康洪副食批发部经营的永永土豆片(规格型号:18克/袋、商标:永永+图形、生产日期:2022年06月17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项目均不符合QB/T 2686-2021《马铃薯片(条、块)》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2022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康洪副食批发部送达《检验报告》(编号:: YCCJ2217076 ),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永永土豆片,因上述批永永土豆片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永永土豆片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康洪副食批发部违法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永永土豆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