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罚字(文山市)〔2021〕3号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30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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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沈创斌

地址:文山三七产业园区登高片区

2020年12月14日、2021年3月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检查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压铸车间两台压铸机生产过程产生的生产废水设置地埋管道排向园区雨水管网,喷涂车间湿式除尘器停用,除尘器内无除尘水;喷涂车间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备停用;喷涂车间自2020年3月份投运后未更换活性炭环保吸附箱内的过滤棉;压铸车间一台压铸机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检查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已按程序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书面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6月16日组织听证会,根据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有悔过纠错态度和认识,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停止违法行为,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