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罚字(文山市)〔2021〕6号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1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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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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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许峰

地址:文山市马塘工业区

2020年12月5日、2021年2月2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检查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氧化铝项目危废暂存间内有一套破碎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检查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已按程序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5月21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文环罚告字(文山市)〔2021〕6号)、2021年5月21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六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有悔过纠错态度和认识,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停止违法行为,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