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环罚字(文山市)〔2021〕4号

信息来源: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1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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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环罚字(文山市)〔2021〕4号

文山州中山包装装璜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753561742A

法定代表人:周云强

地址:文山马塘工业园区塘子寨片区

2020年12月12日、2021年3月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检查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在生产,拉丝工段产生的生产的塑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根排气管外排,该工段配套的静电、UV光分解一体机未通电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检查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已按程序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文山州生态环境局2021年5月25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文环罚告字(文山市)〔2021〕4号)、2021年5月25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有悔过纠错态度和认识,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停止违法行为,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