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的通知

文市政发〔201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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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现将《文山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1日



文山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正气、匡扶正义,鼓励公民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办法;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表彰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和救人等行为。

第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和实施,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基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和确认


第六条 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

(一)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将辖区内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材料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见义勇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如需其他结论才能申报的,自其他结论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报。

(二)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部门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调查取证必须由当地派出所牵头,有关部门两名或两名以上调查人员配合进行。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认为申报材料不足以证明见义勇为行为,需补充调查取证时,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补充取证。

(三)经合法取得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和受益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供述(未抓获的除外)、现场勘验材料、安全事故责任人的陈述、事发现场处置人员的书面证明材料、医疗单位原始诊断材料等证明材料,作为见义勇为行为的证据。

第七条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

(一)见义勇为行为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初步确认。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30内审核并做初步确认;对事实不清楚、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申报部门补齐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并在材料补齐或调查结束之日起30日内做出初步确认。

(二)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对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见义勇为行为审核并初步确认后,报市政法委员会和见义勇为评选委员会讨论并最终确认。

(三)对市政法委员会和见义勇为评选委员会讨论确认的见义勇为行为,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在辖区范围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贡献大小,报请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三章 奖励和保障


第八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根据《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给予下列表彰奖励:

(一)市人民政府授予年度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颁发荣誉证书,给予5000元至2万元奖金。

(二)市人民政府授予年度见义勇为先进集体称号的,颁发荣誉证书,给予集体1万元至30万元奖金。

(三)被评定为烈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烈士褒扬条例》执行。

(四)文山市只对市级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金。对被评为中央、省、州级见义勇为先进个人(集体)的,将不再另行颁发荣誉证书和发放奖金,而是依据《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立足于解决实际困难、保障合法权益,从基本生活、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九条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以及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推荐表彰和本市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日常工作。成立文山市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制定《文山市见义勇为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并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专户。

第十条 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基金的来源:

(一)市财政拨款。市财政按照全市总人口人均1元的标准将见义勇为基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拨付到市见义勇为基金专户,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文山市见义勇为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管理和使用。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医疗和生活等经费。

(二)社会捐赠。市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依法募集、管理见义勇为基金,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捐赠,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

(三)其他合法收入。见义勇为基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开使用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文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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