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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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日期2017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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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云政办发〔2012〕142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6〕78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有效解决传统土葬占用土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结合文山市实际,现就深化殡葬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

推进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的殡葬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题中之义,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缓解资源环境承载压力、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的迫切需要,与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息息相关。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工作开展。经过努力,全市殡葬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殡葬改革宣传效果进一步显现,殡葬改革工作稳步推进,火化率由2005年的5.6%提高到2015年的25%。但是,全市殡葬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还有较大差距,殡葬改革任务依然艰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殡葬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促进文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升政府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和谐、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现实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锐意进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真正把殡葬改革作为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扎实推进,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把以人为本、生态文明的理念贯穿于殡葬改革全过程,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友好型社会和生态立市的要求,通过全面积极有步骤地推行火葬,逐步限制土葬,倡导发展节地生态葬,革除丧葬陋习,进一步减少丧葬用地和资源浪费,减轻丧葬造成的环境污染,建立科学、规范、文明、环保的丧葬管理新模式,把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服务与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服务体系和殡葬救助保障制度,使满足安葬需求与保护资源环境协调推进,促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在推动殡葬改革工作中的统筹规划、基础建设、政策激励、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能,积极引导和支持城乡居民、殡葬服务单位、基层组织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殡葬改革,形成参与殡葬改革的合力。

(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的理念,科学规划建设殡葬基础设施,创新推广节地生态葬法,提高土地利用率,尊重和保护自然生态,减少安葬活动对资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不当干预,切实维护生态安全。

(三)注重引导,创新发展。尊重、引导、发挥好安葬习俗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积极作用,通过依法管理、提升内涵、激励引导、探索创新,引导人们更加自觉接受节地生态葬法,更加重视精神传承,逐步革除陋习、移风易俗,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改革安葬方式。

(四)分类指导,统筹推进。根据城乡、地域、民族、葬式及安葬设施的不同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施策。坚持殡、葬、祭“三位一体”,推动节地生态安葬与绿色殡葬、人文殡葬、惠民殡葬相结合,葬法改革与丧礼改革相衔接,统筹推进殡葬改革。

四、主要目标

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按照积极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的原则,科学精准地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依法推行遗体火化、骨灰或遗体公墓内集中安葬,在此基础上,因地制宜创新和推广更多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安葬方式,提高火葬区的火化率和公墓安葬率、节地生态安葬率。全面落实惠民殡葬政策,规范和简化殡葬流程和服务,提升殡葬服务水平。统筹规划全市殡仪馆建设,力争到2020年底前,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实现全覆盖,全市火化区的火化率达100%,骨灰入公墓集中安葬率达100%,节地生态安葬率达35%。到2020年,“三沿五区”(公路、铁路、河道沿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住宅区、开发区)视野范围内墓区治理率达l00%。

五、主要措施

(一)开展公益殡葬。理顺殡葬管理体制以及运行机制,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理清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的关系;建立政府对殡葬事业的投入机制,稳步推进以殡仪馆、公益性公墓为重点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每新建一个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州财政每个给予补助40万元,市财政每个给予补助60万元;每新建1个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市财政每个给予补助20万元。结合实际,合理布局经营性公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经营性公墓,新建的经营性公墓应包含30%的公益性墓穴;严格执行基本殡葬服务价格规定,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对选择性殡葬服务,实行市场定价、自愿选择、政府监督;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向经营性公墓购买公益性墓穴,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安葬服务。

(二)实现阳光殡葬。各殡葬服务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丧属至上”的理念,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为群众提供多层次、个性化殡葬服务。认真落实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承诺、服务监督“六公开”制度,提升殡葬服务诚信度。加强殡葬服务标准化建设,到2020年末,全市殡仪馆和公墓从业人员全员持证上岗,逐步实现殡葬服务的优质化、标准化、规范化。

(三)推行绿色殡葬。提倡文明治丧、低碳祭扫,把推进绿色殡葬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政府投资、奖励、补助力度,提高群众参与建设绿色殡葬的积极性。鼓励广大干部群众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塔葬、骨灰寄存或土葬区深埋不留坟头等节地生态葬法,倡导建设单人骨灰安葬或双人骨灰合葬占地小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节地型墓位,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并鼓励家庭成员采用合葬方式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在土葬改革区,遗体应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倡导建设单具遗体安葬和双人合葬占地分别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节地型墓位,减少地面硬化面积,鼓励墓碑小型化或不立碑;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降低占地安葬比例。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本系统、本部门宣传动员工作,通过组织党员、干部签署志愿承诺书等形式,带头执行绿色节地生态葬法。从2017年起,各乡镇(街道)每年要选择1—2个点作为绿色节地生态葬法的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在土葬改革区推行遗体规范、科学、合理安葬,对采取节地生态葬法的给予奖励,有效减少乱埋乱葬和不文明殡葬行为。

(四)落实法治殡葬。各乡镇(街道)要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等情况,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划定和调整火化区,在建设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基础上,将城镇及周边地区、重点旅游乡镇、工业园区、交通便利地区、耕地较少地区定为实行火葬区,火葬区精确到乡镇、村。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划定为推行火葬区,由当地政府在规定的时限内推行火葬。2016年至2018年重点在中心城区、工业园区、旅游区、城市驻地和已建成公益性公墓的乡镇驻地实行火葬,2019年至2020年重点在坝区、乡镇驻地和已建成公益性公墓的村实行火葬,2021年以后逐步向农村和偏远山区发展。各乡镇(街道)要将推行遗体埋葬公墓化、治理乱埋乱葬作为殡葬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以“三沿五区”(即公路、铁路、河道沿线,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住宅区、开发区)为重点,深入推进“青山白化”治理工作,通过整体搬迁、平毁深埋、绿化掩盖等方式,全面治理“三沿五区”视野范围内的裸露坟墓,并对迁移或平毁后的墓基及时绿化或恢复耕地,对不具备迁移条件的墓区,各乡镇(街道)要与村(居)民委员会逐级签订绿化责任,定时限、定标准、定责任,确保2020年“三沿五区”视野范围内墓区治理率达到l00%,做到见树不见墓,无非法公墓。占用耕地、林地和实行火化区的“活人墓”由各乡镇(街道)组织力量于2017年底前拆除。严禁在火化区范围内生产、销售棺木、墓碑、墓体石材等土葬品,已形成的生产销售点在2017年底前清除。严格执行《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加强丧事管理,国家公职人员遗体处置实行备案制。

(五)实施惠民殡葬。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健全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措施,加大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和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增强惠民殡葬公共财政保障能力。落实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或补贴措施,自2017年7月1日起,除国家公职人员外,实行正常的遗体火化费和运尸费补助,进入公墓安葬或采取生态葬法的,实行火化区的一般群众给予4000元补助,特殊困难群众(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军人、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原大队一级离职干部)给予5000元补助。推行火化区的一般群众火化后进入公墓安葬的,在上述补助基础上增加补助500元。补助费由州、市财政共同承担,州级财政每人补助500元,其余由市级财政承担。对火化后将骨灰装棺在公墓以外土葬的,不发放任何补助。

(六)弘扬人文殡葬。各乡镇(街道)要深刻理解殡葬文化的发展历史及人文内涵,弘扬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时代精神相结合、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优秀殡葬文化,培育具有时代特征、民族特点、群众基础的殡葬行为规范,大力提倡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积极倡导文明祭祀,形成科学健康、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尚。推进文明治丧,实行乡镇(街道)以上集中管理,逐步推行庄重节约治丧方式,摈弃大操大办、铺张浪费行为,严肃查处党员干部治丧违纪违法行为。要明令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污染环境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积极推广现代文明的殡葬礼仪和殡葬用品,大力倡导网络祭扫、鲜花祭扫、踏青遥祭、植树缅怀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积极组织集体共祭、社区公祭、家庭追思等现代追思活动,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殡葬文化,引导广大干部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殡葬改革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逐级建立健全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细化工作措施。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处级领导挂钩到乡镇(街道)指导、督促殡葬改革工作。各乡镇(街道)要调整充实殡葬改革领导机构,建立主要领导挂帅、分管的领导牵头负责、相关站所、各村(居)委会参与的殡葬改革领导机构,建立完善殡葬工作协调机制,做到“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深入抓,部门联动共同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积极有序开展。加强殡葬队伍建设,成立市、乡镇(街道)、村殡葬工作队伍,从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为殡葬改革工作创造条件。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殡葬改革工作。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方面的工作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落实好有关监管措施。宣传部门要全面加强对殡葬改革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广大群众自觉守法、支持参与。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支持市、乡(镇)、街道建立殡葬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给予核定机构、编制,提供组织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支持殡葬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市场的监管,坚决取缔无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经营活动。国土资源、规划、住建、林业、水务、环保、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殡葬用地规划和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应优先满足殡葬用地需求,对办理丧事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发改、财政、审计、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收费、社保工资、抚恤金、丧葬费等费用发放的监督和管理。公安部门对办理丧事扰乱社会治安的,应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卫计部门要加强各级医院的管理,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尸体管理和接运,杜绝尸源从医院流入社会乱埋乱葬。民族宗教部门要认真落实好民族宗教人士死亡后遗体处理的有关规定。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努力形成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合力。

(三)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强化党员干部从严律己、依法从政意识,要求群众做到的,党员干部要带头做到。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遗体火化,带头参与节地生态安葬,带头推行丧事简办,带头文明低碳祭扫,教育和约束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按要求举办丧事活动,主动做殡葬改革的践行者、生态文明的推动者、文明风尚的引领者,以正确导向和行为示范带动广大群众转观念、破旧俗、立新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要求纳入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之中,积极宣传典型人物和先进事例。

(四)加大投入力度。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与殡葬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市级财政要加大殡葬公共投入力度,切实足额落实资金,积极支持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建设,保障殡葬管理、殡葬执法和殡葬宣传所需的各项经费,把殡葬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惠民政策补助资金、殡葬改革政策宣传经费、面山绿化建设经费、举报奖励资金等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为深化殡葬改革提供有力保障。市级财政每年应补助一定数额的殡葬改革工作经费,用于殡葬改革政策宣传、遗体跟踪处置等工作,并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殡葬改革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奖励。

(五)突出宣传示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法规政策,积极倡导厚养薄葬、文明治丧、低碳祭扫、生态安葬,倡导科学、文明、节俭的殡葬理念,树立移风易俗新风尚。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在保障民生、减轻群众负担、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殡葬改革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殡葬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综合运用政策宣传、思想教育、乡规民约、道德约束、矛盾调处等多种手段,利用召开“两会”进行宣传报道、民主党派参与宣传等方式,注重发挥村(居)委会、基层老年协会、红白理事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和行之有效的方式引导、动员广大群众转变观念、移风易俗、自觉参与殡葬改革。推进和鼓励少占土地、不占土地的绿色殡葬,倡导厚养薄葬、环保祭祀,树立文明殡葬新风尚。

(六)严格监督考核。各乡镇(街道)要将殡葬改革成效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逐级建立任务明确、职责明晰、赏罚分明的殡葬管理考核监督体系。完善奖惩制度,强化殡葬改革工作问责制,对殡葬改革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火化率徘徊不前、乱埋乱葬现象严重的地区,对党员干部丧葬行为监督管理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对殡葬改革工作成效突出、火化率明显上升、殡葬改革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予以表彰奖励。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为深化殡葬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