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市农业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文号文市政发〔2022〕38号
  • 来源市政府办
  • 公开日期2022年08月12日
索引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文山市农业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已经2022年8月7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市农业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农业产业投资环境,增强涉农项目招商引资吸引力,加快文山市农业农村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根据国家、省、州、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文山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文山市依法注册登记,并在市招商引资部门备案的企业,新投资项目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涉农项目。



第二章  扶持奖励政策


第三条  种植业扶持奖励政策

1.对投资高原特色种植业的企业(烤烟除外),流转土地规模达300亩以上2000亩以下且年亩产值达5000元以上,形成种植、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市人民政府给予每年每亩土地流转费20%的补助,连续补助3年;对企业自主流转规模达2000亩以上且年亩产值达5000元以上,形成种植、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实行“一企一策”给予扶持。

2.投资者在文山市境内投资项目规模达到本政策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新建种植大棚的每亩一次性补助500元(其中,新建温室钢架结构大棚的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100元)。

3.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基地被认定为省级基地的,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被认定为州级基地的,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被认定为市级基地的,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基地认定程序按照《云南省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执行。同一经营主体获得市级以上多个层次产业基地认证的,按照获得的最高级别进行奖励,若获得省、州相关项目补贴及相同类别奖励的,市级不再重复奖励。

4.新型经营主体引导、带动农户种植水稻、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且粮食综合平均单产达288公斤,一次性奖励2万元;1000亩以上且粮食综合平均单产达288公斤,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条  养殖业扶持奖励政策

对投资高原特色养殖业的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每个养殖企业(场、合作社、协会)奖励50万元。

第五条  用地扶持政策

1.鼓励社会各界共同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企业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冷库、农产品精深加工厂、农业技术研发中心、无害化处理体系等经济实体及农业项目等。凡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农企业,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优先解决建设用地。

2.固定资产投资大于5000万元(含土地成本),且亩均投资强度高于200万元的投资项目,可享受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综合确定的出让底价,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

3.投资者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手续,在项目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审批权在本市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权属上级的,按上级规定时限办理,并作好跟踪服务,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

第六条  基础设施扶持政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涉农招商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基础设施(用水、用电、道路、用气、通讯、场地平整、厂房建设等)项目扶持。具体扶持额度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在招商引资协议或合同中明确和体现。政府已经完成“六通一平”配套的项目不再享受该政策。供电、供水部门优先安排涉农企业的生产用电用水,因生产需要用电增容的,供电部门优先增容。

第七条  龙头企业认定奖励政策:对当年新认定、当年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国家级、省级、州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若已获得上级相同类别的奖励,市级不再给予奖励。

第八条  品牌创建奖励政策: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企业,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对每个新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个企业奖励资金不得超过30万元,同一产品不得重复奖励。对获得省、州“十大名品”表彰的新型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获得云南省“10强企业”表彰的农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云南省“20佳创新企业”表彰的农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若省、州有相同类别的奖励,市级不再重复奖励。

第九条  其它奖励政策:

1.在文山市境内创办农产品精深加工的企业,企业按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2.凡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方向(如粮油生产、万寿菊、水果、中药材、蔬菜、畜牧养殖等),市场前景广阔,技术先进适用,实施后能形成规模,可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产业,市人民政府统筹整合各级各类专项资金,对投资者的项目建设给予扶持,对发展设施农业所需的农机具优先享受国家农机具补贴政策,对符合省政府乡村振兴要求申请产业基金支持的,市相关部门积极协助争取。



第三章  服务承诺


第十条  建立项目跟踪督办制度。成立农业产业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业产业招商引资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对办理时效进行督查,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结合职能特点建立投资者联系卡制度,创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对投资经营主体反映和投诉的问题,一般在5个工作日以内给予答复,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简化户籍入户管理程序。凡在我市投资兴办涉农企业,取得合法证照,投资者(包括配偶)和直系亲属可在该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入户;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才,户籍登记管理机关应优先办理有关户籍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投资文山市的涉农项目,同类优惠政策国家和省、州及本优惠政策分别有规定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对引进具有创新性、战略性、引领性作用的,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另行商定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本政策中表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种植业产值=当年市场单价×产量,养殖业产量以养殖生产记录台账为基础;种养殖产量最终以行业部门组织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政策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材料链接:  【文字解读】《文山市农业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图文解读】《文山市农业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