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市人民政府信息提供指引,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股(以下简称信息公开股)
办公地址:文山市凤凰路政务中心7楼738室
办公时间:8:00—11:30 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6-2120242
传真号码:0876-2140387
邮 箱:wsszfxxgk@163.com
二、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一)市档案馆
1.地址:文山市卧龙街道高登路23号
2.联系电话:0876—3050820
(二)市图书馆
1.文山市腾龙北路文山市民族文化中心二楼
2.联系电话:3061176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
1.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2.联系电话:3037988
三、主动公开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1.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分工、工作规划、机构职能;
2.市政府令(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解读;
3.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
4.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
5.市人民政府人事任免;
6.市人民政府公示公告;
7.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8.文山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9.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10.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及财政预决算报告;
11.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
12.《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公开形式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ynwss.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文山市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股(以下简称信息公开股)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地址:文山市凤凰路政务中心7楼738室
邮政编码:663099
联系电话及传真:0876—2120242,0876—2140387(传真)
邮 箱:wsszfxxgk@163.com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填写《文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政府信息公开股领取,也可以在本指南附件中下载,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
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传真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4.政府网站申请:请登录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四)申请办理流程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2.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