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16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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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政务网站信息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再次对《文山市住建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梳理修改,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市住建局办公室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具体信息可参见我局编制的《文山市住建局信息公开目录》(附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到市住建局办公室咨询(办公地址:文山市西正街88号8楼)。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统一的政府网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办公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信息产生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市住建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市住建局申请获取。市住建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市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局办公室;办公地址:文山市西正街88号8楼;

办公时间:上午8点至11点半,下午2点半至5点半,工作日为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外);

联系电话:0876-2137402;传真号码:0876-2122943;

邮政编码:663099;

邮箱:1549961333@QQ.com.

(二)申请受理

申请人向市住建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住建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直接提交《申请表》,也可以在市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提交,受理申请机构将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信息,或者在相应网站公告栏目中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其他方式。

市住建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市住建局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1、市住建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市住建局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市住建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市住建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市住建局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6.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住建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文山市住建局办公室投诉,接受投诉后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监督电话:2137402,地址:文山市住建局办公楼8楼,邮编:663099,邮箱:1549961333@QQ.com.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利用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参照《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特制定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一、主动公开类政府信息

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统一在文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专栏进行发布,内容主要涉及:机构职责、公示公告、计划财务、人事教育、建筑管理、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质量安全、法制建设、抗震防震、标准定额、行政审批、工作动态、政府信息公开、办事指南等。

二、不予公开类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